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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区块链与数字货币专栏 | 这个五月,有点猛 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晓宇
五月的虚拟货币市场,用一句风起云涌来形容,实在不为过。一切的风云突变,始于特斯拉的埃隆马斯克的推特。
一
这个五月有点猛
5月12日,特斯拉宣布停止使用比特币购车,虚拟货币价格纷纷下挫。5月17日,马斯克在推特上暗示特斯拉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卖出了其持有比特币。消息一出,比特币价格三个月来首次跌至4.5万美元,其他币种随之大幅下跌,市场行情急转直下。
(图片来源于网络)
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三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三协会公告”)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直接或间接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同日,内蒙古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发布《关于受理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信访举报的公告》要求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5月19日晚,虚拟货币市场呈悬崖式下跌,比特币跌破30000美元关口,一度下探至29000美元,以太坊则跌破2000美元,最低跌到1600美元,24小时最大跌幅48%。比特币的暴跌直接导致一系列主流币和山寨币瀑布式下跌,狗狗币24小时内跌幅50%,此前大火的DeFi、NFT跌幅超过50%,加密货币市值蒸发近2万亿元,全网数十万人爆仓,超500亿资金灰飞烟灭。
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召开会议,要求强化平台企业金融活动监管,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
(图片来源于网络)
截止到本文写作之日,比特币价格已下探至33000美元,以太坊跌至1800美元,一直以来市场大火的filecoin已从此前的200美元跌至58美元,各种山寨币如SHIB(俗称“屎币”)、LOWB下跌幅度惨不忍睹。
二
从监管政策看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变化
虚拟货币作为新兴事物,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为其界定法律属性。从我国监管层面看,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经过了以下演化。
1、法律层面: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得到确认
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表明了我国在法律层面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要求“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上,上海市一中院在李圣艳、布兰登•斯密特诉闫向东、李敏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案中,明确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似无争议。
2、政策层面: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演变
(1)将虚拟货币定性为“虚拟商品”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比特币定性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排除了其作为“货币”的法律属性。
在2021年5月18日的“三协会公告”中,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再次明确“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将上述通知的适用范围从比特币扩大至虚拟货币,并再次重申其性质为“虚拟商品”,仍然排除了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属性。
(2)从“虚拟商品”到“虚拟货币”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简称“七部委公告”)中,强调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
上述公告将比特币、以太币等定性为“虚拟货币”;并指出“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排除了“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属性。
(3)将虚拟货币“非官方”地定性为“加密资产”与“另类投资品”
2021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波在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数字支付与数字货币分论坛上指出,比特币和稳定币是“加密资产”。加密资产是投资的选项,它本身不是货币,而是“另类投资品”。加密资产将来可能发挥的主要作用是作为一种投资工具或是替代性投资。
首先,这是一个非官方的定性,只是央行副行长在论坛上的讲话,鉴于其身份的特殊性,似乎也表明了央行对于虚拟货币的一种态度,或是央行向外界释放了某种监管动向。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其次,什么是“另类投资品”?
根据百度百科,“另类投资”是指“另类投资是股票和债券等投资工具以外的非主流投资工具的总称,包括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及场外衍生品等”。另外,知乎的定义为,“另类投资”是指传统公开市场交易的权益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类资产以外的投资类型,包括私募股权(PE)、房产与商铺、矿业与能源、大宗商品(如黄金、碳排放权)、基础设施、对冲基金、风险投资(VC)、艺术品和收藏品投资等领域。
上述定义有点类似国内的“非标资产”,但“非标资产”是指“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银监发【2013】8号文关于“非标资产”的定义为,未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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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5号《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规则》中关于“非标资产”的认定扩大了银监发【2013】8号文的认定范围,但根本上尚未逃脱非标准化债权的认定范围。
因此,“另类投资品”不等于“非标资产”。
再次,“另类投资品”有什么特点?
传统的另类投资品以有下特点:
(1)实现投资者投资多元化,分散投资风险。
(2)通常具备高收益,同时具备高风险。
(3)缺乏有效监管和信息透明度。
(4)流动性差,杠杆率高,变现难度大。
(5)估值难度大。
虚拟货币在发展之初,具备了传统的另类投资品的特点,但是随着coinbase在纳斯达克上市,虚拟货币实现了充分的流动性,变现也变得更加容易,部分摆脱了传统另类投资品的特点。
三
虚拟货币监管风向
(1)在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方面,监管层重申了虚拟货币仍为“虚拟商品”,坚决排斥其“货币”属性;非官方的“另类投资品”属性尚未确立其法律地位。
(2)从金融机构监管层面看,坚决禁止金融机构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活动,并将禁止范围从金融机构扩大至支付机构;同时要求互联网交易企业会员单位亦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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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消费者层面看,从此前的允许消费者持有、交易虚拟货币发展为明确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消费者和相关方自行承担,倡导消费者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并在相关政策中要求“打击比特币的交易行为”。
国务院出台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于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首次将“以虚拟货币名义吸收资金”的行为定义为非法集资,按其行为与数额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4)在挖矿层面,要求“打击挖矿行为”;在内蒙地区,要求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此前,央行副行长李波在博鳌亚洲论坛上的表态,央行正在研究对于稳定币、比特币的监管政策。从五月份密集出台的监管政策来看,似乎印证了这一说法。目前,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挖矿及交易行为的监管正在趋于严厉,在这个火热的五月,矿圈、币圈或将迎来一段寒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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