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优秀的律师我们也在努力寻找中
换个条件看看其它律师
竟然还有我们没找到的律师事务所!
我们会继续努力
先换个条件看看其它的吧
竟然还有我们没找到的新闻!
我们会继续努力
先换个条件看看其他的吧
竟然还有我们没找到的案例!
我们会继续努力
先换个条件看看其他的吧
原标题:【建纬观点】2020年度中国基础设施建设(含PPP)政策观察报告(7月至12月)(国家篇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政策文件-2) 来源:建纬律师 作者:基础设施业务部
国家篇
三、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政策文件
(三)发改委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文件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 |
发改法规〔2019〕2024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27日 |
生效日期: |
2019年12月27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为贯彻中央深改委第七次会议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要坚持应进必进原则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函》(国办函〔2019〕41号)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公共资源范围,指导各地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加快实现平台交易全覆盖。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特色小镇典型经验和警示案例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文号: |
发改办规划【2020】481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3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7月3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2020年7月3日,发改委印发《关于公布特色小镇典型经验和警示案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近年来,各地区特色小镇建设取得一定成效,涌现出一批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的精品特色小镇,但也出现了一些错用特色小镇概念甚至触碰耕地或生态红线的行为。《通知》的出台旨在持续推动典型示范和规范纠偏,为进一步引导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经组织各地区全面梳理,形成典型经验和警示案例。
《通知》提出特色小镇典型示范意义在于聚力发展主导产业、促进产城人文融合、突出企业主体地位、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产业配套设施、承接改革探索试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小镇”,包括“虚假特色小镇”、“虚拟特色小镇”、触碰红线的特色小镇。对于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通知》提出要持续推动典型引路、大力开展规范纠偏、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特色小镇是指依赖某一特色产业和特色环境因素(如地域特色、生态特色、文化特色等),打造的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特征和一定社区功能的综合开发项目。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特色小镇的相关政策。2016年7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这是中央层面首次针对特色小镇的建设提出了针对性的培育工作要点。之后,住建部村镇建设司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于2016年8月3日发布了《关于做好2016年特色小镇推荐工作的通知》,开始具体开展全国各地特色小镇的申报工作,全面启动了特色小镇的工程。特色小镇有利于培育产业,构筑支撑体系,其吸引城乡居民到小镇就业、定居,吸引外地游客到小镇观光、休闲的首要条件就是要开发出足够鲜明、足以吸引的产业,从而制造就业机会,进而吸引居民与游客,使之产生生活和生产各方面的需求,推动小镇各方面的建设。除了2019年推广的16个精品特色小镇,《通知》中继续推广20个精品特色小镇,包括福建厦门集美汽车小镇将大中型客车制造定位为主导产业,建设国家级检测中心和产学研联合攻关平台,与吉林大学等高校深化技术人才合作,支持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公司等龙头企业发展壮大,集聚100多家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每年创造约130亿元工业产值。
但是在特色小镇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错用特色小镇概念甚至触碰耕地或生态红线的行为。《通知》中特别提到要认真鉴戒警示案例,严防触碰底线红线:
第一,淘汰“虚假特色小镇”,一些项目错用套用特色小镇概念进行宣传,一些行政建制镇错误命名为“特色小镇”。特别区分了“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特色小镇”是在几平方公里土地上集聚特色产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相融合、不同于行政建制镇和产业园区的创新创业平台;“特色小城镇”是拥有几十平方公里以上土地和一定人口经济规模、特色产业鲜明的行政建制镇。此次更名,规范和明确了这些项目和城镇的定位,修正其今后的发展方向。
第二,淘汰“虚拟特色小镇”,一些“特色小镇”长期停留在纸面上,投资运营主体缺失,未开展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用地、环评等前期工作,未落地开工建设,对此进行了清理。
第三,淘汰触碰红线的特色小镇,个别特色小镇破坏生态环境和山水田园。《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发改规划【2017】2084号)中第十二条,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禁以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名义破坏生态,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等区域,严禁挖山填湖、破坏山水田园。严把特色小镇和小城镇产业准入关,防止引入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加强环境治理设施建设,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也须坚持这个理念。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文号: |
发改基础规【2020】1048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8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7月8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2020年7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包括6个部分,共26条,对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的支持范围、补助标准、资金申请和下达、监督检查作了规范。
《管理办法》明确,专项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原则上仅支持中西部8省市以及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地区。支持的建设内容包括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绿色发展示范工程、沿江黑臭水体整治项目、绿色交通项目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其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等6类项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基础规【2019】738号)同时废止。
4.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
文号: |
发改基础【2020】1008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8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7月8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2020年7月8日,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旨在聚焦重点领域,优化市场环境,强化要素支持,鼓励改革创新,减轻企业负担,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构建民营企业合理盈利的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作用,提升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质量和效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具体举措包括:第一,破除市场准入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第二,创新完善体制机制,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第三,塑造新型商业模式,拓展企业参与领域。第四,减轻企业实际负担,保障企业合法收入。第五,强化资源要素支持,解决企业实际困难。第六,畅通信息获取渠道,强化有效沟通交流。第七,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加强宣传推广评估。
“新基建”更加注重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强调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多元化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争取金融保险机构支持,强化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探索数据、技术等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在基建领域发挥市场化作用,借力社会资本在公共服务提质增效上的能力优势,打好政府引导和市场创新的组合牌,代表新兴产业的“新基建”才能避免债务泡沫、产能过剩,提高投资效率。
5.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发改高技【2020】1157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14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7月14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积极探索线上服务新模式,激活消费新市场;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壮大实体经济新动能;鼓励发展新个体经济,开辟消费和就业新空间;培育发展共享经济新业态,创造生产要素供给新方式等。
《意见》的主要内容还是延续7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有关新基建的要求:“要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深入推进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加快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实施步伐。要以新型城镇化带动投资和消费需求,推动城市群、都市圈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创新。”《意见》中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直接相关的内容包括:
1.《意见》强调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新基建
在不断提升数字化治理水平中,《意见》强调要促进形成政企多方参与、高效联动、信息共享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电路网等城市设施智慧化改造。本轮新基建浪潮下,项目参建方和投资方都趋于多元化,项目参建方扩展到高科技和智能领域的企业。对于项目投资方而言,新基建给非政府投资主体预留了相当大的空间,给产业升级带来更大的空间,推动形成新的产品服务、新的生产体系和新的商业模式。
2.《意见》所提出的新型产业园和产业集群对片区开发项目的影响
《意见》提出要打造跨越物理边界的“虚拟”产业园和产业集群,实现产业供需调配和精准对接,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片区开发项目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中的重要板块,片区开发项目从顶层设计出发,分析目标和需求,评估区域经济地理条件和比较优势、内外部市场产业链等要素集聚,科学合理选择发展方式和路径。今后的片区开发项目无疑会更关注数字新业态的培育,发展产业服务化新生态。
3.《意见》强调生产资料共享新模式,激活市场活力
《意见》同时提出要健全完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生产资料管理新制度。取消各种不合理的限制,畅通共享经济合作机制,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法人主体生产资料共享。中国经济正处在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国家出台了很多政策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例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领域普遍关注的土地改革,随着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呈现出党中央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
6. 关于组织开展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文号: |
发改办环资【2020】519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14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7月14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2020年7月14日,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选择一批产业园区开展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着力推动绿色产业集聚、提升绿色产业竞争力、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打造运营服务平台、完善政策体制机制,培育形成绿色产业发展新动能。
《通知》的亮点包括:第一,到2025年,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培育一批绿色产业龙头企业,基地绿色产业集聚度和综合竞争力明显提高,绿色产业链有效构建,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基本建立,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智能高效,绿色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对全国绿色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初步显现。第二,强化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推动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支持园区探索功能混合布局和复合开发。积极开展能源托管服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提高园区管理信息化、可视化、精准化水平,构建能耗监测与预警、资源智能化管理、污染源全流程管理系统。第三,围绕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创新政府引导产业集聚方式,大力推进绿色产业招商。严格实行产业准入管理,建立绿色招商引资准入门槛。
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县城城镇化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文号: |
发改办基础【2020】522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15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7月15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2020年7月15日,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县城城镇化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是县城重要的市政公用设施,对于拓展县城居民出行空间、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通知》要求:立足满足出行停车需求,推进主要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综合客运枢纽配建停车场、路侧停车位设施升级改造、政府主导停车信息平台等建设;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库等,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进“P+R”停车场建设。居住社区配建停车场、棚改区停车场、各类商业设施配套停车场、旅游景区配套停车场、工业园区配套停车场等按照相关领域规划政策要求推进建设。
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文号: |
发改基础规【2020】1079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24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7月24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2020年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办法》的适用范围:所有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新建、改扩建铁路项目。资金安排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中西部铁路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规模,结合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年度计划需求,制定资金安排方案,作为年度中西部地区铁路专项投资下达的依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具备:(一)符合本办法确定的领域和方向;(二)符合国家批准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五年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三)按照有关规定,项目依法合规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核准或备案,具备开工条件;(四)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基本落实;(五)符合年度申报要求的其他条件。
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新型城镇化建设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有序推进县城智慧化改造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文号: |
发改办高技【2020】530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28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7月28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2020年7月28日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落实新型城镇化建设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有序推进县城智慧化改造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针对县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治理、产业发展、数字生态等方面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数字技术,在具备一定基础的地区推进县城智慧化改造建设,着力补短板、强弱项、重实效。《通知》特别提到要加快交通、水电气热等市政领域数字终端、系统改造建设。推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5G网络规模部署和商业应用,推进车站、社区、商场等重点区域5G基站和配套网络建设,持续优化基础薄弱地区4G网络覆盖,推进骨干网、城域网扩容,推动家庭宽带千兆、百兆接入普及。推进工业、交通、物流等重点领域物联感知设施部署。探索开展无人机、机器人运转所需配套设施建设,统筹医疗废弃物处理智能设施部署。
今年以来,《政府工作报告》、政治局会议中多次强调要重点支持“两新一重”建设,“两新”中就包括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我国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已实施数年,2014年《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正式发布。今年4月,国家发改委印发《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要求“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圆满收官”。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在描述新型城镇化时重点提及了县城新型城镇化。2020年5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加快开展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补短板任务包括医疗、教育、养老等公共设施建设;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市政管网、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等。
此次《通知》侧重强调有效发挥项目数字化、智慧化赋能效应,支撑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5G商用、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是狭义的新基建,作为未来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一环,新基建还应当包括交通补短板、能源补短板、医院养老院体育场等民生补短板等领域。在信息化飞速发展,未来城市治理与高科技结合的潜力空间巨大。
10. 关于做好2020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 |
文号: |
发改运行【2020】1183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28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7月28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降成本重点任务,帮助企业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渡过难关,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20年将重点组织落实好7个方面23项任务,主要内容包括:落实好既定减税降费政策、强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努力降低企业用工和房租负担、继续降低用能用地成本、推进物流降本增效、激励企业内部挖潜。
11. 关于推进县城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补短板强弱项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文号: |
发改办规划【2020】564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31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7月31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开展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补齐县城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短板弱项,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县城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补短板强弱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总体要求是:以适应农民日益增加的到县城就业安家需求为目标,以增强县城内生增长动力和“造血能力”为重点,以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引导的县城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为抓手,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提升县城产业平台承载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能力,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县域特色经济及农村二三产业在县城集聚发展,发挥吸纳进城农民就近打工的重要作用,为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提供有力支撑。《通知》的主要任务包括:明确县城产业平台范畴、完善智能标准生产设施、健全技术研发转化设施、完善检验检测认证设施、建设职业技能培训设施、健全仓储集散回收设施、建设便企政务服务设施。
12. 关于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
文号: |
发改环资【2020】1234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31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7月31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的总体要求是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大生活污水收集管网配套建设和改造力度,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加快补齐设施短板,完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体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要求到2023年,县级及以上城市设施能力基本满足生活污水处理需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明显提升,城市市政雨污管网混错接改造更新取得显著成效。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和资源化利用率进一步提高。缺水地区和水环境敏感区域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升。
13. 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文号: |
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3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8月3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继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8月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作为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一环,基础设施REITs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小觑。从短期看,通过REITs市场可以盘活存量资产,支持经济重启;从长远看,REITs市场建设将解决中国不动产投融资体制诸多结构性问题,能有效填补中国资产管理市场的产品空白,推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4月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通知发出后,我们团队就在公众号上刊载了《开启中国公募REITS的元年,吹向基础设施投资的新风》的解读文章,从开展基础设施REITs的意义——“四个有效”、开展基础设施REITS的核心原则——“四个明确”、开展基础设施REITs项目的实际要求——“三个聚焦”和开展基础设施REITs项目工作安排——“三个主体”这四个维度对该份《通知》进行系统、全面的解读。
总体来看,8月印发的《通知》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试点项目的地区、行业、基本条件、申报材料要求、申报程序要求、合规性审查要求进行了一一明确。对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领域大家普遍关注的PPP项目申报事宜,对2015年以来的PPP项目,《通知》特别提出,2015年以后批复实施的PPP项目,应符合国家关于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的规定,包括:(1)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批复PPP项目实施方案。(3)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4)依照法定程序规范签订PPP合同。2015年6月以后批复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第25号令)有关规定。此前采用BOT、TOT、股权投资等模式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当时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特许经营管理等相关规定。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包括按照穿透原则实质为使用者支付的费用)为主。收入来源含地方政府补贴的,需在依法依规签订的PPP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同时要求,PPP项目运营稳健、正常,未出现暂停运营等重大问题或重大合同纠纷。
基础设施REITs作为国际通行的配置资产,具有流动性较高、收益相对稳定、安全性较强等特点,是稳投资、补短板的有效政策工具。
14. 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城际铁路建设规划的批复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文号: |
发改基础【2020】1238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3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8月3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针对广东发改委《关于报送<粤港澳大湾区(城际)铁路建设规划>(送审稿)的请示》,国家发改委批复为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城际交通供给质量,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同意在粤港澳大湾区有序实施一批城际铁路项目。规划建设13个城际铁路和5个枢纽工程项目,总里程约775公里,近期建设项目总投资约4741亿元,资本金比例50%、计2371亿元,由广东省和项目沿线地方使用财政资金等出资,并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资本金以外资金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批复》同时要求科学把握项目建设时序、做深做细项目建设方案、从严控制工程造价、加强交通一体化衔接、强化质量安全稳定各项措施、积极探索创新体制机制,对列入本规划的近期建设项目,由广东省会同有关方面按照现行权限审批(核准),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国家发改委。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监测,适时向国家发改委报告规划实施进展情况。
15. 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 |
文号: |
发改价格规【2020】1235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4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8月4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为科学规范透明的收费机制基本形成,口岸服务效能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明显改善,进出口合规成本明显降低,发改委印发《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建立海运口岸收费成本监审调查制度、规范引导船公司收费行为、加强船代、货代收费监管、规范港外堆场收费、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监督检查和开展简化收费模式试点。
16. 关于加快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的意见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 |
文号: |
发改基础【2020】1171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4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8月4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根据《关于加快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的意见》,加快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对于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河北雄安新区建设,促进华北西北地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陆海双向开放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天津港的发展定位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支撑、服务“一带一路”的重要支点、陆海深度融合的重要平台、现代化的国际航运枢纽,《意见》要求推进港口合理分工、精准完善基础设施、创新多式联运体系、提升开放服务水平、大力提升智能化水平、促进安全绿色发展、促进港城融合发展。
17. 关于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 |
文号: |
发改价格【2020】1262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6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8月6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健全节水激励机制。根据各地2020年改革实施计划,今年新增改革实施面积1.1亿亩以上。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不懈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举措来抓,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不折不扣将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确保完成今年改革任务。《通知》同时提出要因地制宜推进改革、有序做好改革验收工作、积极谋划“十四五”期间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和完善绩效评价机制。
18. 关于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 |
文号: |
发改环资【2020】1257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7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8月7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的总体要求是加快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建设,补齐处理能力缺口,健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改善生态环境,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要求到2023年,具备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建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大幅提升;县城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进一步完善;建制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逐步健全。
19. 关于信贷支持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
文号: |
发改规划【2020】1278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18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8月18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开展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信贷支持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总体要求是以适应农民日益增加的到县城就业安家需求为目标,以县城大中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标的,按市场化原则建立健全政银企对接长效机制,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当先导”功能和逆周期调节作用,调动商业性金融和工商资本积极性,下沉大银行服务重心,以融资促进投资、以投资提振消费,大力提升县城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力,为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提供支撑。《通知》支持的领域包括县城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县城新型基础设施、县城其他基础设施,对建设项目、借款人提出要求,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包括: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实行优惠信贷政策和加强财政性资金支持。
20. 关于加强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全国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信息共享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
文号: |
发改办投资【2020】624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21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8月21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考虑到投资审批链条长、涉及部门多、事项复杂,有关部门和地方陆续建设了一些用于办理审批和归集信息的政务系统,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对投资审批信息填报的要求越来越多,导致项目多头申报、信息重复录入等问题日益加剧,加重了企业和行政审批机构负担,这些问题亟需尽快解决,发改委办公厅联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全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与全国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两者的数据共享采取中央层面交互、全国各级共享的方式。计划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中央平台与环评系统对接工作,12月31日前各地区陆续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根据环评系统推进情况逐步实现全国数据共享。
21. 关于印发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文号: |
发改办财金规【2020】613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26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8月26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为支持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发改委印发《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主要支持县城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县城新型基础设施、县城其他基础设施,同时明确了发行条件,提供的支持政策包括: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允许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部分的募集资金,可偿还前期已直接用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
22. 关于公开征求对《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 |
2020年9月1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9月1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及财税【2020】31号文,即《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适用上述优惠税率,企业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以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为落实《方案》内容要求,国家发改委于2020年9月1日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现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类似,《目录意见稿》由两部分组成: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即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9】29号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19】27号发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以及海南自贸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意见稿》适用于在海南自贸港生产经营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执行。
23. 关于促进航空货运设施发展的意见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 |
文号: |
发改基础【2020】1319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9月4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9月4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暴露出我国航空货运体系存在的问题,加快补齐航空货运短板和弱项,促进我国航空货运设施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航空货运设施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包括:
近期2025年,建成湖北鄂州专业性货运枢纽机场,优化完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综合性枢纽机场货运设施,充分挖掘既有综合性机场的货运设施能力,结合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研究提出由综合性枢纽机场和专业性货运枢纽机场共同组成的航空货运枢纽规划布局。
展望2035年,在全国范围内建成1-2个专业性货运枢纽机场,并结合《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修订,进一步完善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布局,综合性枢纽机场和专业性货运枢纽机场布局相辅相成、更加成熟。培育若干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航空物流企业,覆盖全球的航空货运网络骨架初步形成,航空货运发展核心要素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设施布局进一步完善,效益显著提高,综合保障能力大幅提升,成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深度参与国际合作、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
24. 关于印发《推动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铁路局、民航局、国家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
文号: |
发改经贸【2020】1315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9月9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9月9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为进一步深入推动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保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推动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了到2025年的发展目标,在此基础上,《实施方案》按照“紧扣关键环节、突出重点领域”的总体思路,针对物流业制造业融合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系统提出11方面发展任务。一方面,从企业主体、设施设备、业务流程、标准规范、信息资源等5个关键环节,对促进物流业制造业全方位融合提出明确要求,推动解决制约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的主要障碍和“中梗阻”。另一方面,聚焦大宗商品物流、生产物流、消费物流、绿色物流、国际物流、应急物流等6个重点领域,明确了推动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的主攻方向。为推动相关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5. 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 |
文号: |
发改农经【2020】1337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9月15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9月15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意见》提出对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有利于提高审批实效,节省报批成本,加快项目推进实施,有利于推动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尽快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明确简易审批的适用范围重点围绕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以及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领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发布施行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范围。鼓励对村域内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
26.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文号: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9月23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10月11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0月11日起正式施行。
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令”)于2009年12月由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修订通过,自2010年3月施行。此次出台的《办法》共7章43条,与28号令相比,新增3条、删除6条、修改29条。除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所涉行政部门名称作必要调整外,重点完善内容包括:一是大幅精简申请条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取消经营场所、机具设备、注册建造师、经济管理人员、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5项申请条件要求,申请条件由12项减少为7项;所涉各类各级具体申请条件标准由137项整合简化为33项;申请条件中的专业人员数量标准下调;二是取消证明材料,压减许可办理时限。取消许可证原件、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要求,各类申请事项所需材料由15类减少为5类。随着《办法》全面落实到位,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27. 关于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增长极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
文号: |
发改高技【2020】1409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9月25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9月25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为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培育壮大新的增长点增长极的决策部署,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增长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聚焦重点产业投资领域,具体包括: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提质增效、加快生物产业创新发展步伐、加快高端装备制造产业补短板、加快新材料产业强弱项、加快新能源产业跨越式发展、加快智能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基础支撑能力建设、加快节能环保产业试点示范、加快数字创意产业融合发展。同时要打造产业集聚发展新高地,具体包括:深入推进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增强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力、推进产城深度融合、聚焦产业集群应用场景营造、提高产业集群公共服务能力、加强政府资金引导、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推进市场主体投资。还要优化投资服务环境,包括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要素市场化配置、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营造良好投资氛围。
28.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
文号: |
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9月28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9月28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通知》明确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29. 海南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 |
2020年9月29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9月29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2020年9月29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布《海南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规划期限为2020年至2025年。《规划》提出,要推进客运一体化发展。加快发展岛内岛外空铁、海铁等旅客一体化联程联运,推进岛内与岛外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运力、班次、信息等有效对接,实现高铁、航空、海运等不同方式间旅客出行一站式服务。以海口、三亚为重点,建成若干集多种运输方式换乘、商务、娱乐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客运枢纽,旅客出行更加便捷、安全可靠。充分利用环岛高速铁路、普速铁路开行城际列车、市域(郊)列车,发展大站快车、站站停等多样化城际、都市圈铁路服务。优化民航客运组织,明显提升服务能力和品质,实现航班正常率达85%。推进琼州海峡港航资源整合。进一步提升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服务水平。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鼓励运输企业与互联网等新业态融合,发展农村定制班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共享汽车等服务新业态。游艇旅游以及热带农业旅游等消费稳步增长,旅游购物、免税购物与快递物流等服务实现协同发展,低空旅游等通用航空发展加快,显著增强旅游交通服务品质。研究提出快速跨越琼州海峡的铁路与海运一体化运输方案等。
30.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统计局、气象局、能源局、国防科工局、烟草局、林草局、民航局、文物局 |
文号: |
发改投资【2020】1439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10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10月10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根据《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投资管理基本制度。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作为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是各有关部门加强协同管理和提高服务水平的基本手段,也是项目单位便捷获取政府管理服务信息、高效推进项目工作的重要工具。《管理规范》规定了项目代码的构成、项目代码的生成、项目代码的应用和项目代码的维护。
31. 关于印发《太行山旅游业发展规划(2020-2035 年)》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 |
文号: |
发改社会【2020】1572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21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10月21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为充分发挥旅游业在太行山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中的战略支撑作用,推动太行山区旅游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特编制本规划。规划的主要任务包括大力传承弘扬太行精神、丰富特色旅游多元供给、培育现代旅游产业体系、完善公共服务和市场体系、助力乡村振兴和城市转型和严格保护各类资源和生态环境。
32.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 |
文号: |
发改体改【2020】1566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23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10月23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带动扩大就业,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实施意见》,要求从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完善资源要素保障、着力解决融资难题、引导扩大转型升级投资、巩固提升产业链水平、深入挖掘市场需求潜力、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统筹推进政策落实等方面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
33. 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文号: |
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23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10月23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2020年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是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相关规定的解释和补充说明。《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预算资金”定义
《通知》规定:16号令第二条第(一)项中“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这一定义也符合《预算法》对预算资金的定义,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会涉及到直接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但后两者一般不会涉及项目,仅涉及到对企业的投资,比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投资了国有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由于投资证券市场而投资了企业,就会涉及间接投资了工程项目。
二、明确“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定义
《通知》规定:16号令第二条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通知》与上位法及部门规章保持一致。
三、明确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
《通知》规定: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即,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各项施工、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服务类应分别根据400万、200万、100万的标准来确定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畴。不同类别单项之间,以及相同类别不同单项之间的认定相互独立,没有关联性。
四、新增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
《通知》规定: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通知》明确了工程总承包是否招标认定标准,即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一项满足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
34. 关于印发《近期扩内需促消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 |
文号: |
发改综合【2020】1565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29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10月29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为进一步扩大内需特别是有效促进消费,推动经济供需循环畅通,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本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推动线下服务消费加速“触网”,充分释放线上经济潜力,具体包括完善“互联网+”医保支付政策,丰富线上体育智能赛事供给、拓展互联网教育服务产品类型、推动线上博物馆发展带动文创产品销售、降低个人线上创业就业成本、推动物业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二、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基础上,开辟服务消费新模式,具体包括积极支持餐饮恢复发展、加大旅游年票和一卡通发行力度、加大旅游宣传推广、增加社区生活服务消费、培育信息消费新习惯。
三、实施促进实物消费政策,畅通供需更高水平良性循环,具体包括加大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支持、更好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开展“大家电安全使用年限提醒”活动、在秋冬季推出全国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
四、更好运用内外要素和资源,加大对制造业企业支持力度,具体包括加快推进5G网络基站建设、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同线同标同质”实施范围、加大对制造业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35. 关于征集绿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文号: |
发改办投资【2020】812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11月12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11月12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发改委印发《通知》,通过征集和推广绿色PPP项目典型案例,学习借鉴相关经验做法,推动各地方和有关方面坚持环境友好,推广绿色先进技术和理念,进一步改进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水平,提升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效果。
《通知》要求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示范价值,项目应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生态治理、危险废物处理、医疗废物处理、可再生能源及资源化利用等环保领域PPP项目。项目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移交-运营(BTO)、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PPP模式,已签约落地并进入运营阶段。鼓励推荐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项目特点进行模式创新的PPP项目。
3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文号: |
发改环资【2020】1793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11月27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11月27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通知》所推广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共90项,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环境治理体系、生活垃圾分类与治理、水资源水环境综合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与修复、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绿色金融、生态补偿、生态扶贫、生态司法、生态文明立法与监督、生态文明考核与审计等14个方面,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学习借鉴。例如福建省自然资源部将国土空间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按地上、地表、地下统一到土地利用现状“一张图” 上,完整、准确界定自然资源的位置、分布、范围。根据不动产登记成果,划清土 地所有权的范围和边界,依据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在数据库中用不同图层记载和描述自然资源分类的内容,既划清权属边界,又保持不同资源分类标准并存。在明晰产权基础上,将空间规划、生态红线、用途管制、特殊保护等要求,在自然资源登记簿上进行关联,明确自然资源的保护性、限制性、禁止性条件。
37.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
文号: |
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16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12月16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从2018年12月正式发布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来,通过3年落地实施,已经在全国范围确立了市场准入环节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实现了“非禁即入”。
《清单(2020年版)》共列入事项123项,相比《清单(2019年版)》减少了8项。放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资格认定”等3条措施。删除“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审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14条管理措施。此外,将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相关管理措施增列入清单。
38.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
文号: |
第37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19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12月19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2020年12月19日商务部和发改委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下称“《安审办法》”),将于2021年1月18日开始施行的《安审办法》其实是《外商投资法》确立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落地性制度文件,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一道成为中国践行国际通行做法的外资管理措施,并与前不久出台的《出口管制法》和《不可靠实体清单》一起,完善了中国对外资和外国贸易对象的监管体系,在许多方面与国外相关制度进行了接轨。
《安审办法》借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明确中国境内适用安全审查的外商投资类型包括:(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境内投资新建项目或者设立企业;(2)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者资产;(3)外国投资者通过其他方式在境内投资。换言之,所有的投资类型都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包括:新设外商独资企业、新设中外合资企业、外资并购、VIE架构、代持等等。
据《安审办法》,对下列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需要进行安全审查:
1.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
2.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安审办法》总结了中国近十年来国家安全审查工作的立法和实践,特别是自贸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做法,对审查机构、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审查决定的执行监督,以及违规行为的惩戒等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进一步提高了中国国家安全审查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3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文号: |
发改办投资〔2020〕884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25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12月25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年度督查激励工作的有关安排,组织开展相关表扬激励的实施工作。综合考虑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中央预算内投资执行等情况,采取定量评价方式确定激励地区名单。选取各地方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总体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情况,以及实施激励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的项目开工、投资执行等作为评分指标,按照各地方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总体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占40%权重,实施激励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的项目开工、投资执行情况占60%权重计算各地方得分并进行排序,剔除因审计发现严重问题等不符合条件的地方后,对排名靠前的有关地方进行激励。激励数量一般控制在5个左右。
40.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
文号: |
第38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28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12月28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总条目1235条,与2019年版相比增加127条、修改88条,进一步扩大了鼓励外商投资范围。其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下简称全国目录)480条,增加65条、修改51条;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中西部目录)755条,增加62条、修改37条。主要变化包括:
一是进一步发挥外资在产业链供应链中积极作用。全国目录继续将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方向,根据“引资补链”“引资强链”“引资扩链”导向增加了相关内容。
二是进一步鼓励外资投向生产性服务业。全国目录将促进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作为本次修订的重点之一,在扩大开放中发展新业态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三是进一步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中西部目录根据相关省(区、市)意见,适当增加条目,助推区域开放型经济发展和外向型产业集群。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是我国重要的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税收、用地等优惠待遇。
41. 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新型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深化大数据协同创新,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以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核心,优化数据中心建设布局,推动算力、算法、数据、应用资源集约化和服务化创新,对于深化政企协同、行业协同、区域协同,全面支撑各行业数字化升级和产业数字化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国范围内数据中心形成布局合理、绿色集约的基础设施一体化格局。东西部数据中心实现结构性平衡,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运行电能利用效率降到1.3以下。数据中心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水平显著提高,使用率明显提升。公共云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全社会算力获取成本显著降低。
42.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
文号: |
第39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31日 |
生效日期: |
2020年12月31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2020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2020年版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
与2020年版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30条相比,2020年版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27条,还有一些条目部分放开,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率先开放。
(一)推进增值电信、教育等重点领域开放。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取消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外资准入限制,允许实体注册、服务设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面向自由贸易港全域和国际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促进海南汇聚数据,发展数字经济。允许境外理工农医类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办学,支持海南国际教育创新岛建设。
(二)扩大商务服务对外开放。法律服务领域,允许外商投资部分涉海南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更好满足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涉外法律服务需求。咨询和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市场调查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且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三)放宽制造业、采矿业准入。制造业领域,将全国和自贸试验区“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提前实施,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汽车产业率先开放。采矿业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的规定,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矿业领域内外资一致的措施实施管理。
(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新浪网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