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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购房纠纷:男方首付登记女方名下,分手房屋为谁所有?

新浪法问2021-02-04

  原标题:情侣房纠纷:同居期间,男方首付登记女方名下,无证据证明共同还贷的,房屋为女方个人所有!  

  作者:信荣律师团队/粤湾律师联盟首席律师张茂荣 

  裁判文书:陈某、梁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民申2248号

  裁判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11月23日

  裁判要旨:

  同居期间,男方单方出资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共同还贷的,房屋属女方个人所有,同居关系结束后,男方无权要求分割。

  裁判原文:

  陈某申请再审称,(一)案涉房屋为陈某与梁某为了长期稳定生活共同购置,购房后双方一同偿还按揭、管理和使用案涉房屋,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仅为梁某个人财产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陈某支付的案涉房屋首付款为向梁某赠与或者借出的款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认定事实和分配举证责任错误。(三)陈某与梁某已经解除了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关系期间共同购买的案涉房屋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据此,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为案涉房屋是否陈某与梁某共同财产。根据查明事实,案涉房屋为梁某签订购房合同和按揭合同购买,一直用梁某银行账户偿还贷款,所有权亦登记在梁某名下,陈某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曾共同还贷,结合本案情况,确认案涉房屋为梁某个人财产,有事实依据。原审判决对此已作准确事实认定和详细释法论理。梁某自愿返还陈某为购买案涉房屋支付的首付款,原审判决予以照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陈金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信荣说:规定模糊,建议购房时签署权属确认文件

  1、未婚同居买房,情到深处多无协议,分手后纠纷异常复杂,过往参照性文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已于2021年1月1日因《民法典》实施而废止,同居期间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共有的规定已不复存在;

  2、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的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未婚同居没有结婚,不存在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据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处理完全依靠法官根据查明事实自由裁量,而没有协议事实又往往难以查明,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非常大;

  3、为减少法官自由裁量给案件造成的不确定性,同时便于查明案情,建议同居前后买房务必签署产权确认书,确认是否有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一方出资登记己方名下、一方出资登记对方名下、双方出资登记一方名下、双方出资登记双方名下、一方还贷、双方还贷等不同情况下一旦分手房屋的权利归属,以便定纷止争;

  4、房屋属大宗物品,房价(尤其是深圳)逐年飙升,产权归属意味着增值收益的归属,有道是“人无千日好,花无百日红”,除非做好了分手不要房的思想准备,否则情到浓时还需理性谈好,以免将来相爱相杀对簿公堂;

  5、房子是爱情的试金石,爱她,就给她买房吧,但别忘了爱情也是契约,而且是参杂物质成分的契约,而是契约就存在无法履行的可能,或因情非得已,或因移情别恋,或因不可抗力,或因物质......

  (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新浪网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关键词: 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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