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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疑:如何让不合格的股东兼合伙人退出公司?

新浪法问2020-11-12

  作者: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 刘鑫  

  【背景】

  在商业社会中经常遇到几个关系较好的朋友一起合伙创业,在公司创立初期,由于对公司法知识了解较少,对公司的章程约定不明确导致后续发生很多矛盾,诸如,股东兼合伙人在公司不尽职。那么如何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呢?小编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案例】

  刘某和李某原来是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同事,刘某是技术开发人员,李某是市场营销人员。后来二人辞职决定一起合伙创立了一家杭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刘某投资60万占60%股份、李某投资40万占40%股份,刘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某任公司监事。

  刘某最近比较烦,这位占40%股份的股东李某,担任公司高管职位,但是这几年一直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天天只问分红的事情,不知道怎么办? 李某除了40万的出资,后面就像给人打工一样,到点就要回家,各种理由不来公司,学车,结婚,旅游等,一年有3个多月是在休假。

  从去年年底怀孕到现在,干脆就不来上班了,都快一年了,理由就是身体不太好需要修养。每次一提分红,她就活跃起来。

  刘某实在看不下去,想把李某踢出公司,由于没有签署关于退出机制的股东协议,不知如何开口。

  刘某和李某谈过,方案是退还她实缴资本,并给予她公司目前的收益,让她退股。但李某看到了公司实际盈利和未来前景,不愿意退出。

  前两年公司艰苦创业,她把该休的和可休可不休的假全都休了,不在公司的时候从来不过问公司事情,太不公平了!

  【问题】

  股东只投资不干活合理吗?为啥不能开除她?

  只投资不上班,从公司法的角度这是没问题的。股东的最主要义务是出资,至于是否实际参与管理和经营、劳动,公司法是不强制要求的。但是,就像刘某的公司,在早期就是靠股东撑起来的,不能只出资不干活。因此,如果没有特殊的股东协议约定,刘某就不能将李某清退出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决方案】

  那么如何才能够规避这样的情况发生呢?

  首先我们需要有一个成熟机制与公司章程除名条款,从法律角度上来进行约束和保障投资人利益。

  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以及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那么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对公司章程规范股东除名授权,就好解决问题了。

  具体做法是与合伙人签订股东协议,约定分配后的股权为限制性股权,股权分期兑现,甚至可以设定兑现的其他业绩条件,但是一定要具体可量化。同时,配合公司章程的除名条款,如此一来,就能使股东能进能退。具体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关于股东除名权的适用,可以限制被除名股东的表决权,但不应排除被除名股东接受会议通知、参加会议和对其未出资理由进行申辩的权利。

  公司以股东会决议方式解除股东的股东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决议除名方式,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司法除名。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通知所有股东,包括被除名股东。

  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新浪网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关键词: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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