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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解读:落霞与孤鹜齐飞

兰台律师事务所2020-04-23

  作者:兰台律师事务所 李许峰、马逊

  前 言

  2020年3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就《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转板上市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自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提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后,时隔六年多,新三板转板制度终将落地。

  本文拟从转板的概念和意义、转板条件、转板程序及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四个方面对《转板上市指导意见》进行理解分析。

  一、转板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转板”,是指公司根据内部或者外部条件的变化,将其股票从资本市场中的一个市场板块转到另一个市场板块进行交易的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转板上市指导意见》所述“转板”,并非是指在各个市场板块之间自由转换,而是单向的、小范围的试点,即允许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公司按照特定程序申请转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正如《转板上市指导意见》及其起草说明所述,新三板转板制度推出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更好发挥新三板市场承上启下的功能,拓宽上市渠道,激发市场活力,为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差异化、便利化服务”。笔者认为,新三板转板制度的推出无疑有利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互通机制,但能否有效解决新三板流通性、激发新三板市场活力,尚值得拭目以待。

  二、转板上市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转板上市指导意见》,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是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一年以上的公司,前述公司转板上市还应当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于2019年12月新发布的《分层管理办法》,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的企业应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并符合特定条件的创新层公司。

  (一)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

  如前所述,根据《分层管理办法》,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的企业应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并符合特定条件的创新层公司,特定条件如下表所示:  

  除了符合上述《分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外,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的企业还应满足《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关于股票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

  另外,根据《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前,该安排应当平稳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且相关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符合有关规定。

  (二)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

  根据《转板上市指导意见》,“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转板上市条件应当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结合前后文,我们理解“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应当包括“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基本条件如下:

  

  除了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在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还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3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新《证券法》”)以及前述办法、规则规定的其他发行和上市要求。另外,挂牌公司拟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应注意核实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具体标准可参见证监会于2020年3月20日发布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

  提请注意的是,如前所述,根据《转板上市指导意见》,交易所可根据监管需要对“转板上市条件”提出差异化要求。

  三、转板上市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转板上市指导意见》,并结合《分层管理办法》《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全国股转公司就新三板改革有关业务规则发布实施答记者问》等,挂牌公司拟实现转板上市需履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申请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

  1.发行人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进行辅导,并按照证监会派出机构相关要求完成辅导验收程序。

  2.发行人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机构保荐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

  3.全国股转公司受理申请文件后进行自律审查,由挂牌委员会合议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审议意见,全国股转公司结合挂牌委员会审议意见作出审查结论。

  4.全国股转公司审查通过后,根据发行人委托向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及自律监管意见、审查资料。证监会受理发行人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条件、是否满足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进行核准。

  5.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取得证监会核准文件之后,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并按照发行与承销细则的规定开展定价、申购和配售等工作。

  6.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发行结果报告、精选层挂牌推荐书(含发行结果)以及验资报告等文件,符合进入精选层条件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其调入精选层。

  (二)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申请转板上市

  1.挂牌公司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需提请注意的是,根据《分层管理办法》,全国股转公司将定期或随时对挂牌公司的市场层级进行调整,如果在挂牌期间出现特定情形,精选层挂牌公司可能会被全国股转公司定期或即时调出精选层。

  2.挂牌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提出转板上市申请。

  3.交易所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根据《转板上市指导意见》,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4.挂牌公司在新三板终止挂牌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转板上市不涉及摘牌问题,也就不涉及异议股东的谈判和股份回购问题,这是其与摘牌后再申请上市相比的一个显著优势。

  四、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转板上市衔接与配套制度问题

  转板上市制度能否平稳落地,除了靠已经活跃起来的挂牌公司的积极性进行支撑外,还取决于全国股转公司、上交所、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程度和各机构之间的协作情况。

  目前,作为转板上市试点板块的上交所科创板已经完成注册制试点,其现有制度、规则与新《证券法》、新三板分层及转板上市制度均一脉相承,应该能够实现顺畅衔接。但深交所创业板尚未根据新《证券法》的理念完成注册制改革及相关配套制度、规则的梳理。考虑到转板上市的落地大约需要一年多的时间,留给深交所的时间可能已经不多了。

  当然,《转板上市指导意见》也已经明确要求上交所、深交所建立转板上市审核沟通机制,应确保审核尺度基本一致。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建立转板上市监管衔接机制,就涉及的重要监管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及时妥善解决转板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二)转板上市制度到底会活跃新三板市场,还是会抽空新三板市场?

  从《分层管理办法》到《转板上市指导意见》,给众多挂牌公司传递的信息似乎都是“精选层”只是挂牌公司通往A股市场的一座独木桥、一条摆渡船,而非一个长期停驻的场所。市场上那些跃跃欲试的挂牌公司,但凡筹备公开发行申请在精选层挂牌的,哪一个不是冲着转板上市来的?

  短时间来说,这倒不是一件坏事。正如《转板上市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所述,建立转板上市机制是新三板改革的关键措施之一,有助于打通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市场通道,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承上启下的作用,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而当前市场的反应也恰恰说明转板上市制度对于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互联互通、激发优秀企业的活力是有用的。

  但长远来看,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既要着眼于不同板块之间的互联互通,还需重点打造各个板块自身的优势以适应不同市场主体的不同需要,而非营造资本市场千万层、唯有上市好的集体心理状态。因此,新三板要想起死回生,非得从自身的定位、理念、配套措施等方面入手,打造符合中小企业和投资者需求的市场。否则,转板上市制度到底会活跃新三板市场,还是会抽空新三板市场?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中介机构责任将被压实并强化责任追究

  《转板上市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证监会及上交所、深交所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要求申请转板上市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相关规定。对于转板上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等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转板上市指导意见》前述规定,严格贯彻了新《证券法》关于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的监管理念。于2020年3月1日施行的新《证券法》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大大提高了证券市场违法成本,对证券服务机构而言,其未勤勉尽责的处罚幅度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提高到十倍;对直接责任人而言,对其个人的罚款幅度由原来的三万至十万提升到二十万至二百万。因此,可以预期在承办挂牌公司转板上市业务过程中,中介机构作为市场“看门人”的责任也会加大。

  综上所述,挂牌公司转板上市制度对我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但长远来看,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还需重点打造各个市场板块自身的优势以适应不同市场主体的不同需要。

  “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是王勃的千古名句。[1]笔者期望,随着《转板上市指导意见》及一系列配套措施的落地,新三板精选层优质企业能够与A股上市公司“齐飞”,新三板与A股各板块早日实现“一色”,资本市场各板块能够良性竞争、相辅相成。

  注释:

  [1]  据考证,“落霞”实际并非指彩霞,而是一种飞蛾。

  (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新浪网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关键词: 挂牌公司 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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