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优秀的律师我们也在努力寻找中
换个条件看看其它律师
竟然还有我们没找到的律师事务所!
我们会继续努力
先换个条件看看其它的吧
竟然还有我们没找到的新闻!
我们会继续努力
先换个条件看看其他的吧
竟然还有我们没找到的案例!
我们会继续努力
先换个条件看看其他的吧
作者: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汽车行研团队
为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于2017年7月1月正式实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准入规定》”)。现为更好地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信部组织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4月7日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至2020年5月7日。
一、 《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附件的修改
工信部此次发布《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的内容包括:(1)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2)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3)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4)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等,具体规则修订情况如下所示:
现行《准入规定》 |
《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
修订说明 |
第五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
第五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
删除《准入规定》第五条及附件中关于“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以此降低企业准入门槛。 |
第二十三条 对于停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别公示。 经特别公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恢复生产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其保持《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核查。
|
第二十三条 对于停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24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别公示。 经特别公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恢复生产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其保持《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核查。
|
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当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保持一致。 |
第二十九条 已取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对于其取得准入时已审查的有关内容,免予审查。 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通过改造,满足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有关生产客车底盘准入条件后,可申请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专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整车投资项目手续、满足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有关准入条件后,可申请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客车、改装类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 逾期未通过审查的,视为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 第三十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
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现行《准入规定》中过渡期条款主要适用于已经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并于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
第三十一条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
删除第三十一条。 |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需遵守发改委于2019年实施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规定取消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全面改为地方备案管理,其中整车类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
同时,本次修改对现行《准入规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相应作出以下修改: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1)删除副标题“一、设计开发能力”中全部内容,且将副标题生产能力中第一项要求相应变更如下:
《准入审查要求》 |
依据《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后的《准入审查要求》 |
申请各类别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应分别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 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以及专用的工装、模具。新能源汽车可与其他汽车产品共线生产。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
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应能保证产品加氢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
2)准入审查要求判定原则修改为“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新增时间限制。
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删除副标题“一、设计开发能力”中全部内容。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删除申请书说明中第四条“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及表格中“(三)产品开发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将原有的588项参数名称缩减为142项,并细化为两个具体类别:车辆基本特征参数及新能源特征参数,两个类别下各列出40、102项。
5、《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将综述中第一条的描述由“新产品研发和改进情况”变更为“新能源产品改进情况”。
一、 《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2月10日工信部曾发布另一版《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该次修订中将《准入规定》中第五条第三款“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技术保障能力”,并且提出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以及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而在2020年4月7日发布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第五条第三款直接删除了“设计开发能力”。这一修改意味着,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将不再作为审核新能源整车企业的核心指标。
二、《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背景及分析
从法律层面来看,2018年11月7日工信部发布了《特别公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第1批)》,由于12个月及以上未生产新能源产品,共计27家新能源汽车厂商被列入特别公示目录,申请移出特别公示的企业,需通过现行《准入规定》的考核。本次《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删除“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延长停产特别公示时间,使得核查生产企业能力的标准由四方面缩减为三方面,同时给予了车企更长时间的调整期,有助于车企更好的恢复生产而免于被撤销相关资质。
从行业发展态势层面来看,2020年1月13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官方发布的2019年全年汽车行业统计数据显示,新能源汽车产销继2018年之后持续下降。2019年,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24.2万辆和120.6万辆,同比分别下降2.3%和4.0%。受补贴退坡影响,这是我国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十年来,年产销首次出现负增长。
三、 小结
本次《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从新能源汽车企业申请准入要求、停止生产时间、过渡期安排、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特殊限制规定四个方面进行了部分删除及修订,我们将持续关注该征求意见稿的落地。
附:
1.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http://www.miit.gov.cn/n1278117/n1648113/c7855454/content.html
2.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7/content_5216432.htm
3.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380357.htm
4.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377111.htm
(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新浪网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