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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复工后,施工单位因疫情防控不到位面临的法律风险

新浪法问2020-04-05

  作者:雷涛 来源:建纬律师

  一、背景

  在建设工程领域,国家发改委会同各地方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切实有序推进重大项目开复工,但不少施工企业为了加快施工进度,无视当地政府的复工防疫要求,违规复工复产,由此导致施工企业本身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因疫情防控不到位而遭受包括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断电、查封、暂停资格等后果,甚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这也进一步强调了,在当前各施工企业积极复工的同时,防疫工作的重要性绝不能忽视,抗“疫”战仍不能放松警惕。

图片来源:碧桂园图片来源:碧桂园

  二、全国各地复工政策

  为了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的开复工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以及《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106号)》,强调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在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的同时,亦要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切实保障企业开复工后不发生重大疫情事项。为此,上海、北京、浙江、江苏、河南、湖南等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均积极响应工程复工防疫号召,陆续出台一系列复工政策文件,以期切实开展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1.北京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办公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0〕32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做好建设工程复工协调调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20〕2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的通知》(京建发〔2020〕19号),明确:自2020年2月10日起,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施工现场具备封闭集中管理条件,完成复工各项准备工作,报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组织核查同意后,可以复工。施工现场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管理规定》,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每日上报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情况,一旦发生疫情,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反应、快速处置。

  2.上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统筹推进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沪建办综〔202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沪建办综〔202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建办综〔2020〕2号)》,强调:本市各类建筑工地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相关务工人员在复工前不提前返回工地。因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若需在此之前复工或新开工,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属于市重大工程的,应向市重大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施工。建筑工地复工后,参建各方应落实防控主体责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建档造册备查,其中,企业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第一责任人。

  3.浙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浙建办〔2020〕6号)》《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要求:“五个一律”全面开展工地疫情排查、“五个不得”全力保障开复工安全、“两严两禁两减少”严格工地卫生健康管理。除此之外,各地要建立实施疫情每日排查上报制度,确保人员、信息无遗漏。凡是对“五个一律”“五个不得”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地将采取停工措施。

  4.江苏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通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工地在复工前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强化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建设单位是拟复工工地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全面做好工地疫情防控的组织、处置、协调工作,牵头建立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施工工地现场必须达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进入复工流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组建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组并明确工地现场各参建单位的具体责任人和防控工作职责,牵头做好务工人员信息登记并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切实做好组织排查、信息报送、隔离观察、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

  5.河南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豫建办〔2020〕49号》,提出: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加快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其中,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建筑工地开(复)工备案制度的区域,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在企业提出开复工申请24小时内完成核准。因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疫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疫情防控措施和工程质量安全保障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疫情解除后补办有关手续。列入年度计划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要优先保障开(复)工。施工季节性较强的园林绿化项目在达到疫情防控要求后要加快开工建设。

  6.广东

  广东省住房城乡和建设厅发布《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前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通知》,申明:全省各类房屋市政工程必须具备开工条件并经属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工。复工后各责任主体单位要服从属地管理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输入、传播,保障工作现场人员生命安全。

  三、疫情防疫不力的法律后果

  当前,全国各地大部分施工企业已经陆续复工复产,返岗人数逐日增加,尤其是在建筑施工现场,大量施工人员聚集接触,这给形势愈发向好的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重大挑战,防疫工作进入攻坚阶段。为此,对于施工现场存在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施工企业及相关负责人,不但要面临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工停产等行政措施,甚至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刑事犯罪,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一)因疫情防控不到位面临的行政处罚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十一) 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行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传播、流行的……。”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各地政策

  上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筑工地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并采取限制市场进入、黑名单等方式进行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擅自复工的;2.过程管控整改不力的;3.不报、缓报、漏报和瞒报情况的;4.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或其他导致疫情发生及传播的措施。

  浙江:《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工地,应立即采取停工措施。

  河南郑州:《郑州市房地产企业复工实施方案》规定:对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督促其加快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生产经营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对迟报、瞒报、漏报疫情以及未经审核擅自复工的企业,责令其停工停产,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河南安阳:《安阳市关于有序组织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筑工程安全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复工复产企业、项目建设单位负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防控防疫措施不到位、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的企业和个人严厉查处。对未经审核擅自复工复产、不满足复工复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工停产。对因防控措施不到位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依纪追究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和业主单位的监管责任。

  四川成都:《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抽查,对不具备复工条件强行施工的项目,或审核通过允许复工,但在施工过程中降低疫情防控或安全生产标准,疫情防控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责令停工整改,重新申请复核后方能复工;对拒不整改继续施工的项目,纳入信用管理并实施联合惩戒。

  3.处罚种类

  由上不难看出,若施工企业违反当地防疫管控政策要求并出现疫情防控不到位的情况,将面临以下行政处罚:

  轻则被警告、罚款、限期整改;

  重则将被责令停工停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限制市场进入、纳入黑名单、信用等级降低等方式进行惩戒;

  对于施工企业相关责任人员来说,其不但会受到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以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拘留。

  4.典型案例

  【北京案例】2020年2月14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东土城路5号科研楼项目(C座科研楼)、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北京轨道交通11号线02标、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北京轨道交通16号线22标3项工程施工现场违反疫情防控的情况进行了通报。主要为:劳务人员宿舍管理不到位,住宿人员超标,宿舍通风措施不到位;未及时将施工人员相关信息上传至实名制管理系统;外地进京务工人员未督促其向项目所在地社区报告健康状况;施工电梯和移动卫生间均未见消毒记录;项目部消毒记录填写内容不完整问题等。基于前述,北京住建委对3家责任单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对东土城路5号科研楼项目(C座科研楼)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要求朝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督促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落实限期整改工作。

  【江苏案例】2020年2月26日,启东市住建局在对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启东文澜府项目进行节后复工督查工作中,发现该项目生活区内有12名湖南邵阳籍人员,在调取考勤记录后发现,其中3人已在项目上作业数日,但来启后未申报,未隔离。据此,启东市住建局立即对该项目开具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项目停止施工,并会同属地汇龙镇镇政府对该项目进行断电,对相关来启人员采取隔离等分类处置措施,对工地进行封闭。此外,按照有关规定,施工单位作为疫情管控的直接责任主体,将暂停该企业在启东市范围内一年招投标资格,对其所有在建项目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该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予以立案调查;监理单位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主体,暂停该企业在启东市范围内一年招投标资格,对其所有监理项目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并立即更换启东文澜府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开展责任追究,将处理结果报启东市住建局,并给予上调预售形象进度的处理。

  (二)因疫情防控不到位面临的刑事处罚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涉嫌罪名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在当前各施工企业纷纷复工的浪潮之下,施工现场人群的密集型极大地增加了疫情传染的可能性。为此,在各地均要求严格落实复工生产安全责任制的前提下,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一旦发生疫情防控不到位以致疫情扩散的情况,作为施工企业第一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项目工程第一负责人的项目经理、负责人都将涉嫌刑事犯罪。

  若施工企业无视政府以及各部门发布的复工防疫政策,未切实做好复工准备或是复工后未对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以及施工场所进行彻底防控,由此导致疫情扩散的,直接责任人员将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旦危及公共安全,则将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对于部分国有施工企业来说,若相关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疫情的工作中,出现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亦可能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3.典型案例

  【广东案例】2020年2月28日,东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深刻吸取聚集性感染事件教训切实扎牢住建抗疫防线的通知》:2月25日,东莞市某一停工建设项目发生员工聚集性感染新冠肺炎事件,共有4名人员先后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其中,首例确诊病例徐某为该项目管理人员,在其出现发烧等症状后仍在住所和工地两地往来返,与该项目管理人员存在密切接触,到目前为止,有3名管理人员确诊感染。鉴于徐某在出现疑似感染症状的情况下,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报告,导致病毒传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四、施工企业复工指南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考虑到建设工地所具有的外来人员多、人员流动性以及密集性都比较强的特点,在施工企业纷纷复工的同时,为了保障项目工程的顺利运行、有效改善施工企业因疫情影响而陷入的生存困境,各施工企业均应切实完成工程项目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努力做到“复工”“防疫”两手抓。具体如下:

  其一,充分做好复工准备。各施工企业既要积极创造条件按规定时间要求尽快全面开复工,同时也要严格落实项目复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健全完备的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组成专班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制订本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对施工现场,尤其是人员密集的工作场所、办公区域以及员工宿舍、食堂进行全面卫生消毒。在施工作业区、生活区设置体温监测点,并配备符合规定的体温检测设备,同时储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诸如口罩、消毒剂等。

  其二,严格履行复工申报备案规定。各施工企业应严格履行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要求的复工备案制度,当施工企业具备必要的复工条件后,应当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工,只有经该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复工,否则暂缓复工或是不能复工,待整改达合格标准后才可复工。

  其三,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施工企业应提前排查每一名施工人员的来源地以及14天内的活动轨迹,在保证体温检测正常、无密切接触史以及自我隔离期满的情况下方可安排进场。与此同时,对于所有进出工地的人员都要登记造册,记录姓名、籍贯、身份证号码、出行情况等信息,确保真实、动态记录,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除此之外,做好每日健康监测和登记,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属地政府并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处理。

  其四,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对建筑工地实行全封闭管理,仅保留一至两个出入口,由专职人员对出入人员进行测温记录,同时采取人脸识别等技术严格控制人员流动,所有进出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佩戴口罩。严格控制施工现场每间宿舍的人数,保持宿舍定期通风、换气和消毒。食堂定期消毒并提供一定的盥洗条件,引导工人分批、分散就餐,餐前洗手,控制就餐人数,避免面对面就餐。

  其五,开展防疫教育。施工企业应向所有施工人员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引导施工人员注意个人卫生、坚持佩戴口罩并配合完成健康排查,让工人掌握基本的防疫知识。尤其需要提醒施工人员若存在谎报、瞒报自身健康信息将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施工人员对预防和控制疫情重要性的认识以及相应的防控意识。

  (声明:此文系作者授权新浪网发布,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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