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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住建部发文推进建设项目开复工,律师解读七大要点

兰台律师事务所2020-03-04

  指导律师:田韶卿

  2020年2月26日,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就工程项目开复工、合同履约变更管理、减轻企业资金负担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结合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和《通知》具体内容,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工程项目复工安排—分区分级有序推动

  《通知》要求各地要“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即区分地区风险等级推进工程项目的开复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 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

  ▇ 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

  ▇ 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

  但是,就地区风险等级的高低,目前并无客观标准可以衡量,各地住建部门具体开复工要求不一而足。就建设工程项目开复工推进来说,项目实施单位尚需结合属地住建部门的具体复工要求加以确定。

  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北京住建委”)2020年2月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的通知》[1](京建发〔2020〕19号),明确要求“自2020年2月10日起,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施工现场具备封闭集中管理条件,完成复工各项准备工作,报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组织核查同意后,”方可复工。[2]

  二、施工现场防疫管控要求—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为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知》明确要求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指南,细化疫情防控措施,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短缺等问题。同时,要求工程项目相关企业主体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切实保障开复工后不发生重大疫情事项。

  《通知》该项内容就各级住建部门和建设工程项目企业主体的责任进行了方向性、概要性规定,但就工程项目相关企业主体具体落实责任和如何具体落实防疫措施并未加以进一步明确规定。就此,建议工程项目相关企业主体严格履行工程合同约定义务的同时,密切关注项目属地住建部门出台的相关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指南具体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北京市住建委2020年2月9日发布的《建设项目复工管理和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指引》(京建发〔2020〕19号附件1)中即明确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筹管理,同时就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防控的具体措施做出了非常细化的规定。该等工作指引,对于工程项目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提供了有益参考。[3]

  三、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对各行各业均产生了较为重大的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2020年2月10日就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中明确,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不可抗力。本次住建部发布《通知》中也再次明确“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并就“合同履约变更管理”具体明确意见如下:

  ▇ 合同工期: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

  ▇ 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

  ▇ 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 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4]: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此外,应疫情防控措施落实要求,《通知》明确要求工程项目应减少人员聚集和无序流动,工程项目企业主体应更多通过线上方式布置工作、采购建材和机械物资等。就此,建议项目实施主体各方注意做好取证和书面/电子证据的留存工作,并依约适时发出通知,做好履约管理,避免后续可能发生的争议事项。

  四、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加快清理拖欠账款和保证金

  为缓解疫情对民营企业,尤其是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目前多地政府部门出台了对相关企业的扶持政策[5],本次住建部《通知》中也明确了“减轻民营企业资金负担”的指导意见。具体来说,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 依约按时支付工程款: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情况,建设单位要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 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及时返还保证金: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 新开工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决策部署,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2019年1月30日住建部办公厅曾发布《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建办市〔2019〕8号),就促进民营建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具体指导意见。《通知》中明确“减轻民营企业资金负担”相关规定,也切实体现了国家对民营建筑企业发展工作的关注和重视。

  五、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管理制度更为严格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住建部、人社部于2019年2月28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就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

  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之下,就此次住建部《通知》关于“全面落实建筑工程实名制管理”相关工作要求来看,住建部在业已实施的实名制管理制度基础上,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明确“所有开复工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时记录施工现场所有人员进出场信息,实行体温检测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对不能实行封闭管理的工程项目,要明确施工区域,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管控人员流动。”。

  六、积极推动电子政务建设——电子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进一步推广适用

  就积极推动电子政务建设,《通知》明确要求“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对非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一律采用线上办理。”

  2019年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对2020年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提出了明确目标。2020年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明确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加速推进,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6]

  《通知》前述内容,既是疫情期间落实防控措施的要求,也是国家推动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的重要体现。

  七、推动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扩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无独有偶,住建部《通知》中也明确了“推动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相关内容,这契合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之下,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工作的发展思路。

  结合我国政府部门先后发布的关于“告知承诺制”相关规定,就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规定简要梳理如下:

  2019年3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明确“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但是该意见并未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适用范围。

  2019年3月26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明确“决定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7]

  2019年7月25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38号),明确“自2019年9月1日起,我部负责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而2020年2月26日住建部发布的《通知》则在前述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明确“各地可进一步扩大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由此,也可窥见住建部在贯彻落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进一步策略和措施部署。

  结语

  全面落实国家疫情防控决策工作部署之下,住建部发布《通知》,对建设工程项目开复工工作推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防疫管控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均提出了较为严格和具体的工作要求,且为缓解民营企业资金负担提出了指导意见。同时,该《通知》也结合我国产业转型发展工作目标,在企业数字化转型、电子政务建设、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更进一步的落实意见,对加快推进产业转型、提升行业治理能力亦有裨益。

  注释:

  [1] 该通知附件为《建设项目复工管理和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建设工程复工疫情防控检查表》,为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疫情防控措施落实要求,均提出了更为细化的指导性意见。

  [2] 且该通知中明确,施工单位应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发〔2020〕14号)和《建设项目复工管理和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制定《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疫情防控检查表》,履行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申请复工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将“一表、一方案”通过网络方式报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组织核查。

  [3] 北京市住建委于2020年2月19日发布《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办公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再次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办公区的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办公区的疫情防控工作纳入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总体工作方案等责任要求进行了强调。

  [4] 就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之下,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及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承担问题,兰台律师在《疫情之下,建设工程施工成本增加如何分担》《疫情之下,EPC工程总承包方风险分担及应对措施》相关文章中均有分析,在此不做赘述。

  [5] 如2020年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6]《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三、保证招标项目竞争度和投标质量。针对节后复工企业可能出现在岗人员不足、工作协同不便、人员流动受限的实际,引导招标人依法、合理设定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提交等时限,以便投标人做好投标准备;需购买纸质招标文件的,提供邮寄方式,不要求投标人到指定地点购买;需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允许邮寄提交。

  四、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对2020年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提出了明确目标。各地要狠抓目标落实,加强部门协调,着力消除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堵点,尽快在各行业领域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扭转电子和纸质招投标双轨并行的局面。

  五、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为有效降低现场投标、开标带来的人员聚集风险,同时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各地要依托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加快部署在线投标、开标系统,制定明确时间表,年内实现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线投标、开标。

  [7]《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一、自2019年9月1日起,我部负责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委托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资质延续审查工作。

  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航空航天等专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见附件)延续审批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规定办理。

  (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新浪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关键词: 疫情 新冠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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