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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乾潇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疫情”)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3日凌晨,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1号公告,宣布自23日10时起关闭离汉通道,并对全市实施交通管制;据不完全统计,截止1月24日已有包括贵州省在内的14个省市(含直辖市)迅速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面对突发的疫情,如何实施有效的防控,防止疫情输入与扩散成为了此次疫情防控工作的重点。1月24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号)(以下简称《社区防控通知》)明确指出,疫情的第一道防线应以社区防控为重点并充分发挥社区动员能力,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2月1日,贵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1号工作通告称,自2月1日起贵阳市将全面实行城市小区封闭管理。截至6日,贵州省境内已有安顺、黔东南州、黔西南州、毕节地区等多个城市、地区全面实行小区封闭管理。
根据国家卫健委、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发布的《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操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社区作为疫情防控的重点,相关的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应当充分发挥作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疫情防控工作。在全国联防联控、纷纷对小区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大背景下,本文旨在探究小区物业为配合疫情防控需要可对小区封闭式管理采取的举措及对应的法律依据,以及物业采取举措期间业主的协助、配合义务及权益保护等问题,以期合理引导物业及业主理性对待小区疫情防控措施。
一、从小区物业的角度分析
(一)对小区实施封闭管理。
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制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自律组织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及其他有关条文规定出台相关管控制度文件,并在该等文件中明确规定物业可对所辖小区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封闭管理。以贵阳市为例,贵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于2020年2月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号)》(以下简称《贵阳市疫情防控1号文》)第一条规定,全面实行城市小区封闭管理。此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发布的《操作指引》第四章第(三)(四)节亦指出,物业对所辖小区可实行“出入控制”及“区域封闭管理”,具体包括物业原则上有权采取拒绝非本小区业主或使用人(包括但不限于快递员、外卖员等)及车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关闭无秩序维护员值守的出入大门等措施。可见,物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权依据各地方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所辖小区实施封闭管理。
本部分法律、规范性文件摘录如下:
此外,为尽最大程度争取业主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因部分地区或城市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或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未发布类似规范性文件,或者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未述及对小区实施封闭管理的措施,建议物业通过在小区张贴公告、在小区业主群发布公告内容、向业主送达书面公告并请业主签字等方式告知业主即将对小区实施封闭管理,并说明实施封闭管理的目的、方式、期限,争取业主的理解和支持,可一定程度上避免因误解而引发冲突或一方采取过激行为的情形发生。
(二)核查进出小区人员的身份信息及车辆信息并进行体温测量。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发布的《操作指引》第四章第三节中规定,物业需仔细监控出入门岗的往来车辆和人员,并登记其外出行程、去向,且所有进入所辖区域人员必须测量体温;以贵阳市为例,《贵阳市疫情防控1号文》第一条明确规定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小区,确需进入的必须通过物业联系业主核实相关信息并经体温测量、登记信息后方可进入。从前述行业规范及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在疫情防控期间物业有权对进出所辖小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核查和就相关信息进行登记,且目前多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已明确规定了疫情防控期间进入小区、楼栋的人员,必须查验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并由专人负责登记。如上海市、广州市、贵州省安顺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等。因此,建议物业及时跟进相关政策措施,在发布相关管控公告时将登记核查要求内容也一并发布。对于核查形成的信息应注意严格保密,避免因保密不当引发个人信息泄露,进而承担有关责任。若物业在核查进出人员、车辆信息并进行体温测量时,遭到相关业主或到访人员的拒绝,则建议物业对相关业主或到访人员进行劝说、解释,以引导其配合相关核查工作。切勿擅自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居民身份证等证件进行查验。
此外,若物业在核查小区进出人员身份信息和车辆信息时,发现有湖北籍的业主或车辆的,建议勿采取一律禁止相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小区的强制措施。对于前述业主,应当首先对其进行体温测量,对于体温未发现异常的业主,物业无权拒绝其进入小区,但应当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社区防控通知》规定,提醒相关业主应当做好自我隔离工作;对于体温异常的业主,可参照《操作指引》第四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暂时拒绝其进入小区,并劝导其就近就医,同时将相关情况按照程序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及居委会。同时基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有武汉或湖北省其他城市旅居史的业主应按照国家卫健委发布的《社区防控通知》的要求到所在社区进行登记,同时主动自行隔离14天,同时建议提示业主做好自我隔离和防护,避免因此引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承担的风险。
本部分所涉重点法律、行业规范条文摘录如下:
(三)关闭小区会所、儿童活动区域等人员聚集地。
疫情防控期间对小区会所、儿童活动区等的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做了原则性规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发布的《操作指引》中明确规定了物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小区采取封闭管理时可采取的具体措施。从各省市(含直辖市)在疫情发生后迅速启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级响应、国家卫健委发布的《社区防控通知》明确的疫情的第一道防线应以社区防控为重点,同时结合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中规定的疫情传播途径主要系经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而小区作为人员居住场所,人员流动性大、易聚集等特点均可能造成疫情输入/输出,甚至疫情扩散的场所。因此,从保护公共安全的角度,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发布的《操作指引》第四章第(四)节“区域封闭管理”中规定的措施可以作为物业实施相关措施的参照。
此外,如物业需对非公共使用的小区会所、儿童活动区等采取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控制或者限制在该等区域内开展活动等措施,在无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建议物业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由相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管制。对于公用性质部分,建议物业在实施相关措施时提前向小区业主进行告知,争取赢得业主的理解与支持。
本部分所涉法律、行业规范条文摘录如下:
(四)重点区域与部位清洁与消毒管理。
《社区防控通知》对于社区防控工作方案作出了明确规定,社区开展以环境整治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防制,对居民小区等重点场所进行卫生清理,及时组织开展全面的病媒生物防制与消杀,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同时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发布的《操作指引》第四章第(六)节亦明确指出物业应当对电梯间及电梯轿厢、大堂、消防通道、户外设施、停车场等重点区域进行消毒处理,并对各区域或部位的消毒频次、消毒时长、所用消毒药物的剂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据此,无论是依据部门规章还是行业规范,物业均有权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重点区域与部位清洁与消毒管理措施。
除上文所述的措施以外,根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发布的《操作指引》,物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还应承担与政府有关部门、居家隔离人员的沟通配合、疫情知识宣传、垃圾分类管理等工作,具体各物业可参照《操作指引》规定的措施开展疫情期间的物业管理工作。
二、从业主的角度分析
前文已对物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采取的举措及其法律依据进行了分析,现就业主需如何配合管控、不予配合可能引发的责任,以及物业行为过当时的业主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一)疫情防控期间业主不配合管理措施实行的法律后果。
在物业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业主不配合相关管理措施的开展工作(如拒绝测量体温)的情形。在此情形下,需特别提请物业注意的是,由于物业并非法律、法规授权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主体,因此建议在前述情形发生时先做好业主的劝导工作,争取获得业主的理解与配合并同时做好相关证据的固定工作(如录像、录音等),如业主经劝导后仍拒不配合的,则应寻求公安机关到场进行处理。
而对于业主来说,物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所采取的管理措施系为应对疫情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亦是为了达到防止疫情输入/输出,避免社区传播的目的。因此,建议在物业所采取的管理措施有相应依据及不损害业主个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业主应当积极配合物业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的实行,否则存在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业主给予行政处罚的风险。同时,如因未配合管控导致自身被感染并进行造成病毒传播的,还可能需对他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或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部分重点法律条文摘录如下:
(二) 物业超出相关规定授权范围所采取的措施对业主权益造成损害时,业主可采取的救济途径。
1. 业主拒不配合物业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物业可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上文已述及,物业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主体,因此如物业采取的管制措施过线时,建议业主通过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或报警方式解决。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应当以大局和公共安全为重,避免所采取的处置措施不当,而导致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
本部分重点法律条文摘录如下:
2. 小区出现需隔离人员或确诊患者时,物业可否将前述人员或患者信息告知其他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负有保护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因此,在无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建议物业不擅自将需隔离人员或确诊患者信息向其他业主进行公布或告知,避免因此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但可以在隐去个人信息的基础上,单纯就事件进行提示,以便业主加强疫情防控。
从需隔离人员或确诊患者的角度出发,若发现物业擅自将其个人详细信息告知其他业主或以公开渠道进行公布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物业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同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关于“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进行处理。
本部分重点法律条文摘录如下:
3. 物业能否对有武汉或湖北省其他城市旅居史的业主采取封门等措施?
近日,我们关注到部分省市物业对于有武汉或湖北省其他城市旅居史的业主采取封门、贴封条等措施的新闻报道。对此,我们认为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社区防控通知》确定的社区防控工作方案的规定,物业有权发布告示,要求返回人员应立即到所在村支部或社区进行登记,并到本地卫生院或村医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体检,每天两次体检,同时主动自行隔离14天。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返回人员拒绝配合的情况下,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综上,不建议对有武汉或湖北省其他城市旅居史的业主采取封门、贴封条等措施,否则可能由此引发侵权责任。但建议及时提醒业主,如不配合相关管控,可能引发行政处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甚至可能被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部分重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摘录如下:
综合上文分析,社区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点,而物业作为各小区的管理企业,可依据相关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对所辖小区采取为防控疫情所需的管理举措,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筑好社区疫情防控的“第一道防线”,避免因落实疫情防控不力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但同时需注意的是,物业应当在相关规定的授权范围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对所辖小区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应当提前以公告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业主,以便能够尽早争取业主的理解与支持,提醒业主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于超出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的处置事项,建议及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切勿擅自实施。作为小区业主,在保障自身权益未受损害的前提下,也应当积极配合物业为防止疫情输入/输出对所辖小区采取的管理措施,避免因自身行为引发被感染、被隔离的风险,并进而引发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以及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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