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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赛尼尔法务管理
原标题:杨良宜教授针对《新冠病毒疫情与国际商业合同中的不可抗力》课程中学员提问的答疑
由赛尼尔网络学院主办,新浪财经同步推送的“赛尼尔法务大讲堂公益直播系列课程”自2月21日上线以来已经完成了三次公益直播,分别是《大数据法律技术新应用--面向公司战略的企业法律合规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及应用》(主讲人:史志伟)、《疫情防控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启示》(主讲人:叶小忠)、《新冠病毒疫情与国际商业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主讲人:杨良宜)。上述课程深受广大学员的关注与支持,直播收看人数每期持续递增,截至3月1日新浪阅读量已高达42.8万。
2月28日,赛尼尔网络学院邀请杨良宜教授为我们带来了《新冠病毒疫情与国际商业合同中的不可抗力》课程分享,短短数小时直播课程收看人数高达5.2万人(含新浪财经直播人数4.2万人)。杨良宜教授长期积极及广泛地致力于推广有关国际商贸及仲裁的法律及实务教育,给广大学员带来了很多的指引与启发。课程虽已结束,但热度不减,学员反响热烈,杨教授的敬业精神及丰富精彩的分享得到学员们的一致好评。
针对本次直播课程中学员的典型问题,杨教授在课后又作出了深度的解析回答,并授权赛尼尔网络学院向学员进行发布,以供大家学习参考,我们对杨教授深表敬意和感谢。具体内容详见以下分享:
问:假如,现在一艘中国货轮去秘鲁进口铜矿石,但是假如秘鲁以新冠病毒疫情为由,出台了一部禁止中国进口的法案。但是船又是租的。那么回来提前交船,这个船费的损失是,合同受阻,还是算不可抗力。
答:我是想多讲一点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付运合同。有关租约的问题我已经在直播中回答了,包括程租,期租。如果是程租,而装港或卸港规定是秘鲁港口,也没有其他国家的港口作为替代,就可以属于合同受阻,因为与订约时的共同目的有根本性区别。反正要看不同的合同是如何具体规定的,无法三言两语说清。如果是期租,在期租期间船东听从承租人的指示营运,一般营运范围会很广,以利承租人有伸缩性,即使是航次期租的TCT,不存在因为秘鲁禁令导致合同受阻,因为可以指示船东去世界其他任何没有禁令的地方。
付运合同己经在直播中提到,但没有讲清楚,就可以补充一些。
如果中国是买方,秘鲁是卖方。秘鲁因为疫情改变法律禁止铜矿石出口到中国是有点奇怪,所以要看清楚与私下调查秘鲁的法律是否真的禁止。而即使确实有禁令,也要看是否可以申请批准,如果可以,就仍然可能履行合同,合同不会受阻。因为希望主张受阻的一方应采取合理做法避免合同受阻,这与希望依赖不可抗力条文的一方要采用合理做法避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是一致。此外还要看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如果已经装船,卖方已经在没有受阻事件影响的情况下履行了合同与风险已经转移。至于是否能依赖不可抗力,则要看合同是否有不可抗力条文以及有关条文的文字。上述的说法当然是假设中国买方想要这票货,但秘鲁卖方拒绝交货。
如果中国是卖方,秘鲁是买方。装船就已经是履行了合同,之后在卸港因法律改变进不了口,这是买方的风险。等于去百货公司为家里买家具,但家具送到家门口火灾把屋子烧了,不可能向百货公司主张合同受阻,退回家具并把支付的货款当作己欠下借款要回。
如果货物尚未装船时,卸港秘鲁改法,也不影响中国卖方在装港装船付运,装船后就完成了合同责任,履行不受影响。除非这个合同不是付运合同(shipment contract),而是交付合同(delivery contract,这种合同常见于空运或非大宗商品的集装箱运输),即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如DAP、DDP等。即使买卖是“CIF 秘鲁某港口”或“CFR 秘鲁某港口”,这种情况都不会令合同受阻。因为CIF 秘鲁某港口只是针对货物的价格,买方支付的价格是包括了运费,不代表合同禁止买方转卖,买方完全可以转卖到世界其他没有禁令的地方。也可以想到如果货物不是矿石而是其他非常抢手的货物,如口罩或防护服等。秘鲁买方(特别是如果它是国际贸易商)也不可能主张合同受阻,而会是坚持要卖方付运,然后转售套利。而法律要尽量防止被人借机根据市场变化牟利。
这与我在讲座中提到的2004年巴西大豆被中国禁止入口,中国买方希望依赖受阻但败诉是同样的道理。因为中国买方可以将巴西大豆转卖到亚洲其他国家而不是简单粗暴地拒货。如果大豆市场不是崩溃而是大涨,我相信中国的进口商也会动这个脑筋。SARS与现在的新冠疫情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我在PPT上举例的长期LNG合同,如果供应合同写明是“CIF 中国某港口”,本质还是付运合同,在装船后风险就转移给了中国进口商。如果有关的供应合同中没有明确保护中国进口商的不可抗力条文,中国进口商不能简单以疫情拒货,因为风险在它的头上,它可以转卖。而如果不容易转卖LNG,就只能与供应商谈判希望赔一点钱押后付运。从将来长期合同履行考虑,对方也比较容易接受。反正就是要想尽办法大事化小,而不要搞到一个三十年、五十年的长期合同因为违约/毁约而终止,否则将来中国进口商要面对的损失索赔就会是一个天文数字,而且会面对之后找不到国际供应商愿意供应LNG给它的困境。
但以上所讲只是一个笼统的情况,合同千变万化,如果付运合同中有一条“最终用家条文”(end-user clause),买方不能转卖。这种条文在国际贸易中也很常见,如原油买卖,因为买方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会导致买卖的价格不同。这一来如果规定的进口国家改法,就可能令付运合同受阻。但长期的供应合同,未必会受短期疫情的影响而令三十年、五十年的合同受阻,中国进口商也不会希望这个结果。风险属于中国进口商的情况下,无法接收货物属于违约,要赔偿无法在疫情期间接受的这几票货物的供应商的损失。所以长期合同中,中国进口商必须争取不可抗力条文的保障,而不能依赖受阻的说法。
这也凸显了受阻与不可抗力的不同,对受阻来说,同一事件发生可能令一些合同受阻一些合同不受阻。但是如果有一条不可抗力条文,并且有关事件确实影响了合同履行,就可以依赖不可抗力条文的写法调整合同履行,如推迟履行而不构成违约要赔偿责任。
杨良宜
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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