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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蒋阳兵、张羽曦律师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通过审查,确认债务人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从而依法宣告其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司法活动。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的开始以法院受理破产破产案件为标志,而破产宣告才是使破产程序真正进入实质性阶段的关键。
一、破产宣告的模式
绝大多数国家根据私法的一般精神,遵循“不告不理”,法院应当依申请而宣告债务人破产,体现了国家公共权力对私法领域干涉的限制。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作出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保护多数债权人公平受偿权,法院确有必要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如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规定:“在民事诉讼或者执行程序中,法院查悉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得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再如《日本破产法》规定:“强制和解的撤销视为破产宣告。”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即我国虽然未在破产宣告问题上明确规定采取何种模式,但根据该条之规定,可以认为我国存在依职权而作出的破产宣告。
二、破产宣告作出的情形
1、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可知,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并不能因此就排除其被宣告破产的可能,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形下,仍会被宣告破产。
2、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可知,进入和解程序中,出现法定情形也可宣告债务人破产。
3、除以上两种情形外,还存在未经重整与和解程序直接宣告破产的情形,根据我国《破产法》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审核确认和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即根据债权人、债务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起的破产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直接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
三、破产宣告的程序
法院在对债务人破产财产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破产条件的,即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四、破产宣告的救济途径
我国破产宣告的救济途径经历了从申请复议到申诉制度,再到取消申诉制度。根据1991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该条文现已失效,取而代之的是2002年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该条文确定了破产宣告途径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申诉,相比于复议制度,申诉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可以理解为一种变相的上诉制度,对于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更加有利。
再到2007年与新破产法同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十三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裁定有异议,已经申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据申诉程序继续审理;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提起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解释取消了在新破产法施行之后的申诉途径,但对于可以使用何种途径来救济权利,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即破产案件也不得适用普通案件的再审程序来救济权利。
【相关案例一】
案件概述:
申诉人南华攀星野生菌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君安投资有限公司因破产清算一案,不服南华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4民破字第1号之五、之六民事裁定提起申诉。
申诉人南华攀星野生菌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诉称:针对(2017)云2324民破字第1号之五民事裁定,认为:1、南华县人民法院没有依法严格审查破产管理人提供的审计报告,“总资产3.x亿元、总负债4.xx亿元”。审计报告不符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价值)以2009年原始取得价格计量,故意明显低于公允价值。2、审计报告中,预计负债中的两笔,分别是对工商银行楚雄分行、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债务,该两笔债务申诉人仅承担土地抵押担保责任,也仅以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承担金钱给付义务。但审计报告中将全部债务都计量在申诉人的负债中,故意明显超出土地使用权价值,虚增申诉人债务。3、申诉人已如实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交资产负债表和财务资料。民事裁定书采信管理人提供的申诉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直接裁定破产基本事实错误。针对(2017)云2324民破字第1号之六民事裁定,认为:1、债权人申报债权是否在法定时间内不确定。2、债权人申报债权标的和标的金额不确定。3、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依据不确定。请求依法撤销(2017)云2324民破第1号之五、之六民事裁定书。
申诉人四川君安投资有限公司申诉称:1、南华县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审计报告》裁定债务人资不抵债违背基本事实。2、南华县人民法院在没有确定债权总额的情况下做出裁定书,直接否定并剥夺了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的权力。请求依法撤销(2017)云2324民破第1号之五民事裁定书。
再审法院认为:
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申诉人南华攀星野生菌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针对南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2324民破字第1号之六债权确认的民事裁定提出的申诉,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不予受理。申诉人南华攀星野生菌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君安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针对南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2324民破字第1号之五宣告南华攀星野生菌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的民事裁定提出的申诉,根据2007年6月1日同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裁定有异议,已经申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据申诉程序继续审理;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提起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属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提起的申诉,故不予受理。
再审裁判结果:
对南华攀星野生菌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君安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诉不予受理。
【相关案例二】
案件概述:
洪永成、施智礼、徐爱武、於建华、江双云、金家发等提出再审申请,认为东至县人民法院裁定安徽省东至县染织厂破产程序错误,安徽省东至县染织厂申请破产清算时未提供企业职工情况说明和安置预案,在未对职工进行安置的情况下宣称“东**县染织厂全部职工**与人,现已全部解散”,并向东至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通知其纠正;不予纠正的,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现洪永成、施智礼、徐爱武、於建华、江双云、金家发等人要求企业清算组和主管单位按法律规定提交职工安置方案或补偿损失:1、退回职工集资款项每人2500元及利息;2、支付每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每人4356元及利息;3、按国家规定补交社会养老保险;4、按国家规定补发停产时基本生活需要费用。综上,洪永成、施智礼、徐爱武、於建华、江双云、金家发等人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纠正东至县人民法院及清算组的错误。
再审法院认为:
申请人依据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认为破产案件可以再审。而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裁定有异议,已经申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据申诉程序继续审理;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提起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不再适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抵触地方已不再适用,企业破产案已不能申请再审。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明确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综上,洪永成、施智礼、徐爱武、於建华、江双云、金家发等人就原安徽的东至县染织厂破产清算案向本院申请再审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洪永成、施智礼、徐爱武、於建华、江双云、金家发等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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