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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风波又起,其公司治理问题及改革思路

新浪法问2019-05-31

  作者:赛尼尔法务智库 史志伟

  近日,贵州茅台原董事长袁仁国的“双开”被刷屏。此次高管落马,对茅台集团来说可谓“重蹈覆辙”,之前电商公司原董事长聂永于2018年11月份被查,贵州茅台原财务总监谭定华于2016年被查,茅台集团原党委副书记房国兴于2015年被查,高管的接连倒下,让人们不禁要问——这个公司究竟存在什么问题、根本症结是什么?

  指数数据显示,贵州茅台近年来一直属于高风险上市公司

  从赛尼尔法务智库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模型显示,近年来贵州茅台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一直属于高法律风险公司。其2017年法律风险指数为25.591,高出行业平均25.3%。并且,在2013年到2017年期间,贵州茅台在行业内法律风险排名分别为第6名、第11名、第7名、第10名和第6名(风险由大到小排名),近乎一直处于业内10大高风险上市公司之列。笔者记得在2018年指数发布会公布其排名时,现场一片哗然,对在贵州茅台股价屡创新高时,其法律风险排名居然在行业前十,大家都觉得不可思议。讽刺的是,该公司高管的不断落马,而且层级一再升高,一次次印证了指数的客观性与预见性。

  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模型还显示:近几年,贵州茅台的法律风险水平一直呈现上升趋势,与整个行业风险下降趋势明显悖离,需要引起监管机构和投资者高度重视。如下图所示:

  茅台集团因新成立的营销公司,收到上交所监管工作函

  除高管被查外,今年5月5日,茅台集团新成立的营销公司,一时间成了市场最大争议焦点,也引起广大投资者的巨大质疑。首先,此次成立的“贵州茅台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和以前的上市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平行存在。以前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作为销售渠道,利润绝大部分划归于上市公司,但新成立的“贵州茅台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是作为茅台集团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利润直接归于茅台集团。这样,新设营销公司是否会存在与上市公司争利,进而削弱上市公司利润的问题。其次,集团100%控股营销公司,是否将全盘直销经营股份公司去年至今年削减经销商留出来的茅台酒配额,这是否会引起金额巨大的关联交易,以及相应的治理结构问题。

  因此,5月7月上交所针对贵州茅台的监管函,明确要求公司说明:在控股股东成立营销公司并全资控股情况下,是否拟全盘直销经营上市公司的茅台酒配额?是否可能形成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是否需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已就茅台酒销售有关事项与上市公司进行沟通洽谈,并已形成相应方案计划?

  虽然茅台集团还未回应,但相关争议、疑问仍在快速发酵,此事也折射出其在公司治理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茅台集团及实际控制人需进一步去回应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方面的关注,明确股份公司与集团营销公司销量和定价对接,相应的关联交易金额有多大,是否会在股东大会上以议案形式给予表决等问题。

  问题表现为公司治理失效

  上述违规事件、高管的相继被查,无一不凸显了贵州茅台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一些重大隐患,如公司高管权力过于集中、内部体系缺乏制度制衡。

  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有效的制度制衡时,就容易滋生腐败问题。例如因为茅台酒的稀缺性,其营销制度多年实行价格双轨制和配额制,经销商只要拿到酒就意味着利益触手可得,据媒体报道,茅台酒的销售配额有一部分是年度分配计划,也有一部分可以由领导者审批,自由裁量权很大。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当决策者掌握着如此垄断性的资源,当决策者的审批权力不受控制,很难说不会发生腐败问题。

  正如贵州省纪委监委披露的对袁仁国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通报中称,袁仁国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贵州省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把党和人民赋予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当作个人和家族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在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十分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其实,早在2010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规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从结果看,这一制度是在公司内部得到贯彻执行,还是形同虚设,结论自然不言而明。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上述四位入牢者的共性;“家族式腐败”,是纪监部门对袁仁国腐败方式的总结。这种内部人控制现象,反映出公司治理的整体失效。

  根本症结在于公司顶层设计问题

  茅台集团作为贵州省国资委100%控股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的监管不到位是造成茅台集团高管屡发腐败问题的又一个根源。

  习总书记曾强调:“要着力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对国企领导班子的监督,搞好对国企的巡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国有资产资源来之不易,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要完善国有资产资源监管制度,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管。”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但综合来看,贵州茅台与我国其他国有企业一样,同样在顶层设计——公司治理层面存在较大问题,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差距较大,概况讲就是“形似而神不似”。形态上看,治理结构是完善的,国外有的我们都有(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国外没有的我们也有(党委会、工会、职代会),所谓老三会、新三会。但实际治理存在很多问题,如股权结构不合理问题、出资人对公司经营层的约束与监控问题、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制衡作用不足等,这些都极大地影响到公司运营管理,所以才产生出资人监控失效、公司治理失控、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的产生。

  要想在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在公司顶层设计层面,真正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导向,推动从企业治理模式向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型,理顺公司内部实际存在的四个治理主体,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企业党组织的权力义务关系,明确划分四者的权、责、利,以实现不同利益主体间有效制衡。最终,可使公司有效管控治理风险,推进公司的持续、健康、稳健发展,成为依法治企、合规经营的行业楷模!也只有处理好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才能在国有企业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茅台这样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风险。在这方面,一些央企如中国一汽车集团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等,在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方面,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临近撰写此文结束时,我们也欣闻贵州茅台股东大会释放出的改革信号,如成立茅台研究院、成立金融研究小组,希望在市值管理、产融结合和风险管控问题上,实现新的作为。但笔者认为,这些应对措施仍停留在公司运营管理层面,可能不足以解决引发本次风险的公司顶层设计问题。

  希望当地国资管理机构也能积极推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推进对国资的有效监管。毕竟,现代企业制度的一般规律为:产权结构决定企业的公司治理,企业的公司治理决定企业的活力动力,企业的活力动力决定企业的经营效率。

  (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新浪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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