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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耀集团股权纠纷终审判决之后:徐珺能成为涉案企业股东吗?

北京有律律师事务所2019-04-09

  4月3日,网上公布消息,称徐珺诉企业股权变更案已经有了最终结果。该案在3月27日做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李贵杰的诉求,维持原判,也就代表着,相关股权变更行为无效,徐珺有权要求相关企业的股权回到变更前状态,徐珺及其子女诉求已经赢得法院支持。

  北京市一中院针对涉案的六家企业做出了六份终审判决。这六家企业分别为:北京光耀东方航天桥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光耀东方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京光耀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光耀东方羊坊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天秤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著名股权专家王英军律师解读:

  徐珺诉企业股权变更案迎来二审判决,如果李贵杰方无法拿出颠覆性的证据,涉案的六家企业的股权将回到变更前的状态,接下来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和股权继承的问题。

  如果李贵斌先生与徐珺没有特别约定,且股权为婚后所得,则涉案股权归徐珺和李贵斌共同所有,李贵斌先生仙逝后,股权要先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徐珺拿走其中一半,剩下的一半股权进入继承程序。

  如果李贵斌先生并没有留下合法合规的遗嘱,则剩下的一半股权将进行法定继承,涉案股权将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股权并不意味着就可以直接成为涉案企业的股东。

  如果是上市企业的股权继承,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权及股东身份,但是据我的团队检索,涉案的六家企业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这就意味着,徐珺及其子女想要成为股东,还要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但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法律允许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继承进行另行约定,比如继承股权需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者约定继承的股权由其他股东进行收购。

  徐珺及其子女是否能够成为涉案六家企业的股东,还是要看这六家企业的《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继承进行限制的条款。

  需要明确的是,不管徐珺及其子女是否能够成为这六家企业的股东,他们都有权继承对应股权的财产权益。

  最后有一点需要企业家、企业股东注意,虽然法律赋予了《公司章程》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的权利,但是《公司章程》中的约定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拿此案来说,如果涉案企业的《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死亡后其股权被剥夺或者收回,这种约定实际上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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