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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洁,大成深圳分所高级合伙人)
2018年以来,资管业务中因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或其他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进行质押融资的交易,产生的诉讼或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大增。在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司法处置时,需要多角度考虑程序和实体问题,尤其是证监会以及沪深交易所发布一系列减持新规后。有鉴于此,本文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为例,用问答形式探讨如何实现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处置,以便金融机构客户能够进一步了解,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司法处置时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选择方案。
一、债权文书公证后申请司法强制执行的流程如何?
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同时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优势,被金融机构广泛利用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不良资产清收等领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规定,在债务人及保证人不履行经公证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所规定的偿还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原作出公证文书的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受理申请的公证处要对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执行证书,补充材料、核实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的期限内。出具执行书需要具备两个条件:金融机构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已经违约,同时债务人对违约事实无异议。
债权文书执行程序涉及的以下流程:
二、公证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协议能否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强制执行的请示>的回复》[最高院(2014)执他字第36号]中明确指出,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公证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协议的强制执行作出限制性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附有担保协议债权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三、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是否具有可诉性?
关于经过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排除当事人的诉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法释(2008)17号),该批复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上述规定明确了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排除了当事人的诉权。但当事人可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若公证书确有错误,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均可就债权争议向法院起诉。
四、在选择执行法院上有何考虑?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关于财产所在地的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法院能否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获得管辖权问题的复函》[(2010)执监字第16号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的仅是股权凭证,不能将股权凭证所在地视为股权所在地。由于股权与其发行公司具有最密切的联系,因此,应当将股权的发行公司住所地认定为该类财产所在地。
关于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五、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强制执行的手段包括哪些?这几种方式的特点分别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确立了拍卖优先原则,但同时也规定:“对于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情况来看,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司法处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变卖、拍卖、划转后变卖,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一)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变卖:
1,集中竞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目前,集中竞价是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处置首选方案。安徽华信控股股东被动减持(公告编号:2019-028)、深圳赫美股份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公告编号:2019-036)等均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券商协助将被执行人相应股票(不超过1%)在30个交易日内卖出。
2,大宗交易
《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第388条规定,对流通股变卖时,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所谓“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可以采取的交易方式,具体包括买卖双方协议以及收市后撮合,可以有效避免因大量抛售而造成的股价急剧下跌。
(二)拍卖
对于处置股份比例比较大的情况,宜采用拍卖方式。例如,大连电瓷(002606)控股股东所持有的无限售股票93,830,00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23.03%,已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被裁定司法拍卖,经网上公开拍卖成交后,法院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持有的股份的冻结,该无限售流通股票 93,830,000 股转归买受人所有(公告编号:2019-004)。步森股份(002569)将被司法拍卖的无限售流通股票(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16%)也属于此种情况。
(三)划转后变卖
司法实践中不乏具有创新性的执行方法。例如,*ST柳化(600423)控股股东被依法扣划部分无限售流通股至执行申请人制定的证券账户,由申请人自扣划之日起10个交易日变卖该等股票(公告编号:2016-029)。该等先行非交易过户可以理解为为实现变卖而采取的技术性措施。
六、限售流通股司法强制执行的手段包括哪些?
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限售流通股强制执行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拍卖。
(一)拍卖
法院通常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拍网等公开拍卖限售股。比如美丽生态(000010)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德豪润达(002005)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等。同时,竞买人要承继原股票持有人的地位并接受限售的约束。比如,德豪润达(002005)股东作为竞买人通过司法程序获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在履行原股票持有人的限售承诺后,方可申请解除限售(公告编号2019-21)。
(二)流拍后划转
两次拍卖后流拍的,法院准许按照第二次拍卖的起价予以抵债,将执行标的抵债归申请人所有。神雾环保(300156)控股股东持有的部分限售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拍流拍。法院最终裁定部分限售被司法划转给申请人(公告编号:2019-006)。
七、减持新规对于司法强制执行有哪些影响?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沪深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减持新规”),笔者对司法变卖及司法扣划对相关股东的影响总结如下:
八、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的执行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首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
另外,关于执行财产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间的分配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九、被保全财产上附有抵押、质押或其他优先权的,普通债权人的保全额度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由此可以看出,保全一般情况下以“价值相当”为原则,即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与申请保全的数额相当。
但被保全财产上附有抵押、质押或其他优先权的,普通债权人的保全额度存在严格或宽松的不同价值取向,因此,实践中对于“超标的查封”(即申请保全数额超过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的认定和判断产生了较大争议。
关于超标的查封的问题,最高院目前并没有出台详细的规定。我们关注到,北京、四川、湖南的高院规定了被保全财产上附有抵押、质押或其他优先权的,可以剔除上述优先权的债权总额的价值进行保全。结合最高法(2015)执复字第5号《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西金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鑫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最高法认可了在计算超额保全金额时除去质押债权额。综上,我们认为,普通债权人可以争取保全的数额为第三方优先债权额和自身普通债权额之和。
十、“中国结算”关于司法处置的相应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的规定,执法机关要求过户证券的,应当首先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的证券持有余额、证券质押和冻结等情况以及受让方证券账户开户情况等信息。
若拟过户的证券尚未被冻结,为防止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证券被质押、卖出或被其他执法机关先行冻结等情形而造成过户失败,执法机关应当先办理冻结,待次日冻结生效后再予过户。
对已在本公司办理冻结的流通证券,执法机关需要采取强制变现的执行措施的,应当要求托管证券公司协助,通过托管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将冻结方式由不可售冻结调整为可售冻结(即冻结资金账户,仅允许证券卖出),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中予以特别说明; 要求过户的证券己作质押登记的,在过户前当事人应当先解除质押登记,或者由执法机关裁定强制解除质押登记后再予以过户。
综上所述
金融机构客户作为申请执行人,应有针对性地考量所涉上市公司股票的类型、处置途径和管辖法院的特点,与法律服务机构确定最优的处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