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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手把手教你申请基金备案 ——《私募基金备案清单》解读

新浪法问2020-04-02

  作者: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王勇 李子阳 徐毅

  2020年2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发布了《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标志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监管从“规范化”进入了进一步“精细化”、“透明化”、“便利化”的新阶段[1]。此后不到一个月,中基协于2020年3月20日发布了《关于公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通知》”),按照不同基金类型细化梳理并发布了证券类投资基金备案、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备案、基金重大变更和清算三套备案所需材料清单(合称“《私募基金备案清单》”或“《清单》”),进一步增强了办理基金备案工作的公开透明,提高了备案效率。

  中基协于2019年12月13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基金备案须知》”)对私募基金备案的各方面要求作出了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中基协本次发布的各类《清单》系对于现行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基金备案须知》中备案要求的梳理和具体化。今后,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备案、基金重大变更及清算备案将具有更加明确的依据。 

  一、增设材料齐备性前台校验环节

  类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申请材料齐备性前置审核,根据《通知》,中基协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将上线系统前台校验环节对基金备案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前台校验,如材料不符合要求,将予退回;备案材料清单形式齐备的,将进入正式备案办理流程。

  二、《清单》的关注要点

  根据我们多年来在协助基金管理人申请私募基金备案项目中累积的实务经验,我们对《清单》中涉及的基金管理人经常关心的问题进一步整理如下:

  01

  募集推介材料

  《清单》进一步明确募集推介材料应当详细揭示私募基金的业绩报酬设定依据、主要意向投资项目(如有)估值核算等信息。对于主要投资于早期初创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在募集说明书中向投资人披露投资项目估值测算信息意味着管理团队可能会面临更多的基金募集资料准备及与投资人的沟通工作。此外,《清单》强调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应当与基金合同实质一致,因此基金管理人需要在准备基金募集推介材料阶段对于其中亦会体现在基金合同中的实质内容予以特别注意,避免最终的基金合同内容与募集推介材料存在实质差异。

  02

  地产基金合同

  《清单》明确非证券类的基金投向房地产领域,应在基金合同中约定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相关规定。进一步体现出中基协对于以委托贷款、嵌套、明股实债等方式投资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严格限制。

  03

  产品架构图

  《清单》明确要求非证券类基金的产品架构图应在风险揭示书中披露并上传到AMBERS系统,架构图的内容包括非证券类基金的投资者、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投资标的等内容,同时应列明每一层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与可转债投资)以及投资比例等信息。此外,《清单》明确该等产品架构图应当向上穿透到顶层投资者,向下穿透到底层投资标的,体现了穿透式监管的原则。

  04

  管理人员工跟投证明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管理人员工对管理基金进行跟投时被视为合格投资者,可以豁免核查投资者资产等情况。实践中,中基协会要求以管理人员工跟投方式投资基金的投资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为基金管理人员工。本次《清单》明确了基金备案时管理人员工证明文件应包括员工和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管理人注册地社保局出具的社保证明,并认可了第三方代缴社保的情况。

  05

  跨境投资许可证明文件

  如基金涉及跨境投资,本次《清单》还明确了需要提供投资端的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包括签署的QDII协议、商务部或外汇管理局签发的跨境投资许可、金融办的批复等文件。

  06

  投资者资金来源承诺及出资能力证明(或有)

  《基金备案须知》规定募集机构应当核实投资者对基金的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清单》进一步明确当(1)投资者资金来源存疑或(2)投资者对基金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匹配存疑时,管理人应当提交投资者资金来源承诺及出资能力证明。出资能力证明应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证明或未来收入证明等文件,且满足金融资产的预计变现价值与预计未来收入的总和可覆盖投资者对基金的累计实缴出资。

  07

  P2P关联机构说明函(或有)

  针对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中存在P2P机构的情况,《清单》明确这类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备案时,应当额外提交P2P关联机构相关的合规及风险处置预案说明等材料,包括(1)管理人与P2P平台的关联关系和风险自查说明;(2)P2P平台方自身业务合规及风险自查说明;(3)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制定所涉P2P业务对私募基金的潜在衍生风险的处置预案;(4)风险揭示书应披露管理人为P2P关联机构以及P2P风险对产品的影响;以及(5)其他相关说明文件。

  08

  私募基金重大变更及清算备案

  《通知》发布前,中基协对于已备案基金申请各类不同事项变更的申请材料要求散见于以往颁布的不同文件,实践中基金管理人往往较难在提交相关申请前准确预判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本次《清单》较系统详细地梳理了已备案私募基金申请各类不同变更事项以及清算备案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为今后管理人准备此类申请材料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三、结语

  《通知》的发布使得目前私募基金备案申请的各项审核标准得以进一步明确和量化,为私募基金设立、变更及清算各环节的备案申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并提高了基金备案的可预测性。私募基金备案申请环节各项要求标准的明确及可预测性的提高,也将更加有利于基金管理团队统筹安排基金募集、投资环节的各项工作,提升整个私募基金行业的效率。

  注释:

  [1]对于《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的解读详见我们于2020年3月1日发布的《中基协手把手教你申请管理人登记——<便利申请通知>详细解读》。

  特别声明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编写《法律评述》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中国或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及实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

  (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新浪网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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