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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相关法律责任如何认定与区分?(上)

新浪法问2021-05-24

  原标题:中银原创 | 中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立法评述 (上) 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杨阳

  随着百度、华为、阿里、腾讯、小米、滴滴、360等互联网巨头纷纷跨界造车,自动驾驶汽车成为汽车行业近期的热门话题。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4月3日联合发布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我国对自动驾驶汽车也称为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具体含义如下:

  自动驾驶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问题之提出

  2021年4月19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总体实施方案》。其中,该方案将京台高速公路北京段等6条高速、城市快速路段纳入先行区自动驾驶测试道路范围,并支持先行区率先开展自动驾驶出行服务、智能网联公交车、无人小巴(无方向盘)通勤、自动驾驶物流车等规模化试运行和商业运营服务,支持智能网联企业在商业运营服务过程中提供收费服务。

  同日,百度集团在2021年第十九届上海国际车展上表示:百度L4级自动驾驶累积测试里程数已突破1000万公里,由L4级自动驾驶技术打造的车型已经在北京、上海、广州开启量产自动驾驶体验活动,百度Apollo智驾区域将于今年覆盖20个城市的城市道路与高速道路,2023年前完成100城覆盖。

  可见,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测试及商业运营的数量和范围在我国已快速发展,并逐渐进入我们日常生活之中。自动驾驶汽车因自动化技术发展程度不同,存在不同的自动化级别,而这种不同自动化级别的汽车新产品、新技术在道路上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我国目前对相关法律责任目前是如何认定与区分的?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对自动驾驶汽车分级情况进行简要了解。

  二、自动驾驶汽车分级情况

  目前全球汽车行业普遍接受的汽车自动驾驶技术分级标准是国际自动机工程师学会(简称SAE)发布的六阶段分级法,将汽车按照自动化程度分为L0全手动驾驶、L1辅助驾驶、L2部分自动驾驶、L3有条件自动驾驶、L4高度自动驾驶与L5完全自动驾驶六个阶段。

  我国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也采纳了上述L3至L5级别自动驾驶内容,将自动驾驶汽车的分为三种级别,即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

  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根据系统请求,驾驶人需要提供适当的干预;

  高度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响应请求,驾驶人可以对系统请求不进行响应;

  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操作,不需要驾驶人介入。

  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3月9日已组织完成《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将驾驶自动化等级也划分为0级至5级,即1级(部分驾驶辅助)、2级(组合驾驶辅助)、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高度自动驾驶)、5级驾驶自动化(完全自动驾驶)。[2]

  根据以上分级情况可见,驾驶人随着汽车自动化级别越高,驾驶人介入汽车行驶的程度就越低,需要驾驶人承担安全注意义务也随之降低。特别是在高度自动驾驶(特定环境下)及完全自动驾驶中,自动驾驶系统设定不需要驾驶人来参与驾驶操作时,驾驶人可以全面信赖自动驾驶系统,此时应适用信赖原则而完全免除驾驶人的安全注意义务。[1]所以,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如何评价人机共驾(即驾驶需要机器和人相互配合完成)时发生的系统风险性责任。

  三、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立法评述

  为回答前文所提问题,我们对国内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归纳,并分析现有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层面

  我国目前在法律层面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划分并未区分传统汽车与自动驾驶汽车,更未对自动驾驶汽车不同自动级别、不同责任主体进行区分,仍然统一适用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产品质量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

  因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源于驾驶员的某种程度上的过错,因而驾驶过错是驾驶员承担机动车道路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机动车之间的事故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类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加过错相抵原则,即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因此,驾驶员过错的认定对于责任的承担也具有重要的意义。[3]

  但是,在完全自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驾驶员不具有接管汽车的义务甚至在自动驾驶汽车中根本没有驾驶员时,上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归责原则将在很大程度上无法适用。

  同样,在完全自动驾驶发生上述交通事故情况下,由于车内人员不存在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罪及交通肇事罪将不适用于此种情形。[4]自动驾驶技术将对现行刑法的适用带来挑战。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部门规章层面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对自动驾驶汽车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上述规定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划分也并未区分传统汽车与自动驾驶汽车,更未对自动驾驶汽车不同自动级别、不同责任主体进行区分。

  (三)地方规范性文件层面

  目前,北京、上海、南京、长沙等近20个地方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规定,相关规定的主要特点分为以下几类:

  1.参照上述《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制定规则。以湖南、江苏、南京、常州、青岛、重庆、柳州、济南为代表。因这些地方规定内容相同或类似,故仅以湖南为例如下:

  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规定与上述《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一致,未区分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情况、责任主体。

  2.明确规定以测试驾驶员或安全员作为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这种规则以北京、浙江、平潭综合实验区为代表。其中,北京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明确规定将自动驾驶汽车测试驾驶员或安全员认定为车辆驾驶员。

  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20修订)第五十五条规定,测试车辆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认定测试驾驶员为车辆驾驶员,无人化测试期间认定签署相应测试计划书的测试驾驶员为车辆驾驶员。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由测试驾驶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平潭综合实验区无人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测试车辆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安全员为车辆驾驶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由安全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省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测试车辆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测试驾驶人的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未能区分交通事故发生原因,比如,当测试车辆因自动驾驶技术升级或改装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此时,如测试驾驶员或安全员对该事故不存在过错,并且测试驾驶员或安全员可能也因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成为受害者,此时若仍将测试驾驶员或安全员作为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有失公允。在自动驾驶技术尚未成熟阶段,上述规定对测试驾驶员或安全员赋予了更高的要求和更重的注意义务,而未对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等相关机构主体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本文引用

  参见付玉明:“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刑事归责与教义展开”,载《法学》2020年第9期。

   参见宋宗宇、林传琳:“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的民法教义学解释进路”,载《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11期。

   参见冯珏:“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民事侵权责任”,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6期。

   参见付玉明:“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刑事归责与教义展开”,载《法学》2020年第9期。

  (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新浪网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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