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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360度解码:走出第一步,破产申请如何提出?

破产与重整实务2019-12-17

  作者:蒋阳兵  张羽曦

  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即不断有经济主体的进入与退出,经济主体退出市场的方式多样,破产即为其一。破产是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启动我国破产程序的三个主要步骤为:一、破产申请人提出申请;二、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三、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程序。当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程序时即为我国破产程序的正式启动。

  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独立的阶段,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必备要件。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基于法律事实和利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行为。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没有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不能自行启动破产程序。

  一、破产申请的主体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该款条文,企业破产法赋予了以下几种主体的申请资格:

  (一)债权人

  我国破产法赋予债权人破产申请权是十分必要的,由债权人申请破产被称为非自愿破产,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是在特定情形下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维护其民事权益的法定方式之一,该申请的提出产生的法律效果即中断了诉讼时效。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债权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与债务人和解。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并且债权人已经提出了清偿要求,但债务人不能清偿。

  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审查。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清算受理条件的,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二)债务人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称为自愿破产,当债务人认为自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即当一个债务人具有了申请破产的原动因时,其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来实现债务免责的优惠待遇,且一般情况下只有债务人最了解自己的财务状况与清偿能力,所以赋予债权人破产申请权是必然的。

  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即债务人)亦可申请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审查。但实际操作中,对于被执行人申请执转破的,人民法院为了避免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审查的较为严格。

  (三)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具体指哪些主体,我国破产法并未明确进行规定,但可以参照《公司法》183条与18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即在清算过程中,清算企业具有资不抵债情形时,清算组应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对该清算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无需得到债务人同意,且只能对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不能提出破产和解申请和破产重整申请。

  (四)金融监管机构和行政清理组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也是法人主体,其具有破产能力,根据我国《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材料

  无论是债权人、债务人还是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均应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第2款规定,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登记机关、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等;(2)申请目的。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债务人提出的,还包括提出和解申请;(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是指破产原因存在的事实和申请破产的法定理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原因和事实。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据,如能够证明债权清偿期已经届满,债权人已经提出清偿要求,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停止支付是连续状态的证据,包括合同、借据等;(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于破产申请书中的其他事项,应当限于申请人可以提交的内容,而不应当扩大到申请人无法提交或者难以提交的内容,具体内容由人民法院在具体破产申请中各案决定,但不能违反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案件转破产案件审查只需要递交申请即可。

  同时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书上只需债权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即可,无需股东会或董事会的确认。为了便于法院审查,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亦应向法院递交债权凭证、债务人资不抵债的初步证据为宜。

  三、破产申请的效力

  (一)对破产申请撤回的限制效力

  我国《破产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破产申请是提出破产申请主体的一项权利,允许其撤回破产申请是对其处分权的尊重,但必须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当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意味着破产程序已经正式启动,法院也已经开始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此时仍然允许撤回破产申请将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也不利于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二)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提出破产申请是属于“提起诉讼”的范畴内,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但仅以债权人提起的非自愿破产申请为限,对债务人提起的自愿破产申请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新浪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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