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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辽71刑终10号
原公诉机关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才雷,男,1991年9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满族,高中文化,系辽宁省锦州市宏成筑路有限公司车队副队长,住辽宁省盘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3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通辽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沈阳铁路公安局通辽公安处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后旗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洋,男,1988年3月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蒙古族,初中文化,系赤峰市红山区废品收购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松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通辽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沈阳铁路公安局通辽公安处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后旗看守所。
辩护人周垂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佳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杰(曾用名张洁),女,1975年7月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通辽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沈阳铁路公安局通辽公安处执行逮捕,2018年11月6日经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原审被告人高俊成,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汉族,小学文化,挂靠察右前旗华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货物运输,住辽宁省建平县昌隆镇昌隆村上中官269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3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通辽公安处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经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沈阳铁路公安局通辽公安处执行逮捕,2018年11月6日经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原审被告人高俊华,女,1964年9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经营货物运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3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通辽公安处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经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沈阳铁路公安局通辽公安处执行逮捕,2018年7月3日经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原审被告人杜双江,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滦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通辽公安处取保候审,2018年6月29日经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才雷、孙洋、高俊华、高俊成盗窃;杜双江、张杰、高俊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内7104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才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四百元;被告人孙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四百元;被告人杜双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高俊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被告人高俊华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七百元;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车牌号为蒙XXXX**汽车一辆、行驶证一本及汽车钥匙;车牌号为蒙XXXX**汽车一辆(包括蒙XXX**挂车)、行驶证二本及汽车钥匙;氧气瓶一个、煤气罐一个、切割枪一支、连接管两根,均依法没收。扣押的车牌号为辽XXXX**汽车一辆、行驶证一本及汽车钥匙,发还车辆所有权人凌海市宏运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洋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518元;被告人张杰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232元;被告人高俊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80元,返还通辽天恒铁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继续追缴被告人才雷违法所得人民币82500元。
原审被告人才雷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1.被害单位提供的25米长的和半截钢轨数量证明不真实;2.钢轨的价格作价不合理,应以原始发票的单价进行计价;3.才雷检举揭发赵柏林盗窃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立功表现并给予减轻处罚;4.才雷对2017年9月7日车牌号XXXXX所载钢轨净重21.56吨的盗窃事实不知情,与其无关;5.才雷违法所得应为26000元,不应以82500元论处;6.才雷系参与盗窃,但每次仅提供信息,应以从犯定罪处罚。
原审被告人孙洋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1.孙洋不构成盗窃罪共犯,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2.原审判决对涉案钢轨的价格认定存在错误;3.孙洋具有配合侦查机关抓捕才雷的立功表现。另,原审被告人孙洋的辩护人提出孙洋具有检举揭发赵柏林盗窃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通辽铁路运输法院(2018)内7104刑初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通辽铁路运输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